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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被开除后可否办理退休问题的复函
来源: 时间:2014-12-25 16:0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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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劳社养老〔2001〕53号
周口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企业被开除职工能否办理退休手续的请示》(周劳便〔2001〕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职工受开除处能否办理退休,应根据职工退休有关政策区别对待。属于在《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河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豫政办〔1995〕74号)下发前,职工受开除处分而又未重新参加工作的,不能办理退休;开除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按新参加工作人员对待。属于在豫政办〔1995〕74号文下发后受开除处分并已建立个人帐户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但其在建立个人帐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计算,缴费年限按其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待遇计发,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8〕2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