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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5 15:08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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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劳社养老〔2001〕54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统筹各企业单位:
    为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我省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1.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企业要在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中断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2.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进入各类企业就业的,要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新单位在15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手续,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从第二年起,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进入个体经济组织再就业人员,由个体经济组织在15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手续。
    从事自由职业的,本人自愿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比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3.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妥善保存,待重新就业后,根据就业方式和收入的不同情况,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手续。职工未就业期间中断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原则上不再补缴。未就业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职工本人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4.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未领取失业保险金,又未重新就业的,本人自愿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可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继续缴费。
    5.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先办理补缴手续;补缴确有困难的,也可办理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的中断和转移手续。欠缴部分不记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和相应的养老待遇。
    6.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辟个人缴费服务窗口,方便自谋职业者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