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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5 10:08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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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劳社医疗〔2001〕11号
    省直及中央驻郑各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01〕51号),结合省计委、省卫生厅联合下发的《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以下简称《医疗服务价格》),我厅制定了《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日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诊断、治疗的项目:
    (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二)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通过制定诊疗项目范围进行管理。制定诊疗项目范围的原则是,考虑临床诊断和治疗的基本需要,适应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和医疗技术水平,便于管理。
    第三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分别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第四条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引起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
    第五条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支付标准,按照《医疗服务价格》的规定执行。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医疗服务价格》的最高限价,并向参保人员公开。《医疗服务价格》之或价格主管部门未确定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本办法实施之后经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含《医疗服务价格》之内尚未定价的诊疗项目),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其是否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进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前的个人支付比例。
    第六条参保人员使用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使用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后(具体比例见附件二),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两个范围之内,且在《医疗服务价格》中明确了收费标准的其他诊疗项目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第七条《医疗服务价格》中“除外内容”部分(不含药品、药物),有明确收费价格的,所发生的费用按第六条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具体收费价格,属不予支付费用项目名下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属支付部分费用和按规定支付费用项目名下的,按下列标准支付:一次住院期间,费用在100元以下的,全部进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100元~1000元之间的,个人先自付5%;1000元~3000元之间的,个人先自付10%;3000元~5000元之间的,个人先自付15%;5000元以上的,个人先自付20%。剩余部分进人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第八条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调整的基础上,根据省直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和医学技术的发展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本办法由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等。
    第三条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采取排除法,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具体项目见附件一)。参保人员发生的不属于上述范围,且在《医疗服务价格》中有明确收费标准的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按照《医疗服务价格》中普通三人间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确定。需隔离和危重病人的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医疗服务价格》中的最高限价。
    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支付标准按《医疗服务价格》中规定的最高限价确定。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床位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在安排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时,应将所安排的床位费标准告知参保人员或家属。参保人员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议,自主选择不同档次的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由于床位紧张或其他原因,定点医疗机构须将参保人员安排在超标准病房时,应首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的同意。
    第六条参保人员的实际床位费低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按实际床位费结算;高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在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
    第七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支付标准。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要加强对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审核工作,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日范围和支付标准支付费用。
    第八条本暂行办法由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暂行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略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