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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劳社办〔2001〕17号
各省辖市劳动(人事劳动)局、省直各经办机构、原行业统筹单位:
为加强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大监督力度,使全省社会保险基金清理回收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从去年基金清理检查情况看,截止2000年6月底,我省未回收的挤占挪用基金尚有12948.29万元,未纠正的其它违纪基金仍有2302.57万元,其中,1998年4月以来新发生的挤占挪用和其他违纪基金达5823.42万元。按照国务院及劳动保障部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挤占挪用和其它违纪基金的回收纠正工作,确保基金的完整和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基金是广大参保职工的养命钱,确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关系到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社会的稳定。全部收回纠正挤占挪用和其它违纪基金,事关保发放,保稳定的大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从“三个代表”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克服各种困难,加快工作进度,建立回收目标责任制,确保基金回收任务的完成。凡1998年4月以后挤占挪用的基金,年内必须全部追回,不按期收回的要严肃处理。1998年4月以前挤占挪用的基金,要进行认真清理回收;挤占挪用数额较少的市县要全部收回,力争成为无挤占挪用地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基金存款年底前要全部转存到国有商业银行。年底前省厅要对各地基金回收纠正情况组织检查,并将结果进行通报。
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在去年五项社会保障基金清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本辖区挤占挪用和其它违纪基金的核实工作,掌握各项挤占挪用和其它违纪基金的详细情况。要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加大监督检査力度,组织指导辖区内挤占挪用和其它违纪基金的回收纠正工作。要严格掌握政策,按照财社字〔1998〕52号、〔1999〕22号文件规定,该收回的要坚决收回,可以核销的抓紧核销。各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填写《社会保险基金挤占挪用和其它违纪情况明细表》(附件一),7月10日前由市劳动局将所属县(市、区)及本级报表一并报省厅基金监督处。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把关,如实填报,防止漏报和瞒报。
三、建立回收纠正挤占挪用和其它违纪社会保险基金季报制度。为掌握全省各地回收纠正工作的进度,决定从今年第二季度开始建立季报制度。各市劳动(人事劳动)局要按季向省厅上报基金回收纠正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县必须认真填写按时上报《回收纠正挤占挪用和违纪基金季报表》(附件二)。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局要于次季首月5日前上报市劳动(人事劳动)局,各市劳动(人事劳动)局汇总各县(市、区)及本级数据后于次季10日前报省厅基金监督处。如所属县(市、区)季末仍有未回收纠正金额的,上报汇总表时须附上该县(市、区)季报表。各市务于7月10前将首次报表上报省厅。
四、做好非银行金融机构基金存款的转存工作。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基金存款,各地要争取在今年7月底前全部转存到国有商业银行。为进一步了解非银行金融机构基金存款情况,请各地抓紧组织一次调查摸底,认真填写《社会保险基金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情况调查表》和《社会保险基金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转存国有商业银行情况调查表》(附件三),并分别于今年7月10日和8月10日前报我厅基金监督处。
五、妥善处理基金担保低押问题。凡用基金进行担保低押的,无论发生在《担保法》实施之前还是之后,都要按财社字〔1999〕2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今年年底前予以撤销。对已经被银行或法院划扣的担保低押基金。要由借款单位负责偿还,提供担保的单位要抓紧追收,确保基金完整。
六、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积极向政府汇报收回纠正工作进展情况,争取政府和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支持。要抽调专人,研究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和方案,逐项落实,确保回收工作取得实效。
七、防止和杜绝基金发生新的挤占挪用及其他违纪行为,对新发生的问题,发现一起,坚决从严从快查处一起,要在追回全部基金的同时,对有关责任人严加惩处,决不姑息。
附件:略
二〇〇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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