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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挤占挪用和其他违纪社保基金回收纠正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5 08:08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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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劳社办〔2001〕17号
    各省辖市劳动(人事劳动)局、省直各经办机构、原行业统筹单位:
    为加强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大监督力度,使全省社会保险基金清理回收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从去年基金清理检查情况看,截止2000年6月底,我省未回收的挤占挪用基金尚有12948.29万元,未纠正的其它违纪基金仍有2302.57万元,其中,1998年4月以来新发生的挤占挪用和其他违纪基金达5823.42万元。按照国务院及劳动保障部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挤占挪用和其它违纪基金的回收纠正工作,确保基金的完整和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基金是广大参保职工的养命钱,确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关系到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社会的稳定。全部收回纠正挤占挪用和其它违纪基金,事关保发放,保稳定的大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从“三个代表”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克服各种困难,加快工作进度,建立回收目标责任制,确保基金回收任务的完成。凡1998年4月以后挤占挪用的基金,年内必须全部追回,不按期收回的要严肃处理。1998年4月以前挤占挪用的基金,要进行认真清理回收;挤占挪用数额较少的市县要全部收回,力争成为无挤占挪用地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基金存款年底前要全部转存到国有商业银行。年底前省厅要对各地基金回收纠正情况组织检查,并将结果进行通报。
    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在去年五项社会保障基金清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本辖区挤占挪用和其它违纪基金的核实工作,掌握各项挤占挪用和其它违纪基金的详细情况。要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加大监督检査力度,组织指导辖区内挤占挪用和其它违纪基金的回收纠正工作。要严格掌握政策,按照财社字〔1998〕52号、〔1999〕22号文件规定,该收回的要坚决收回,可以核销的抓紧核销。各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填写《社会保险基金挤占挪用和其它违纪情况明细表》(附件一),7月10日前由市劳动局将所属县(市、区)及本级报表一并报省厅基金监督处。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把关,如实填报,防止漏报和瞒报。
    三、建立回收纠正挤占挪用和其它违纪社会保险基金季报制度。为掌握全省各地回收纠正工作的进度,决定从今年第二季度开始建立季报制度。各市劳动(人事劳动)局要按季向省厅上报基金回收纠正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县必须认真填写按时上报《回收纠正挤占挪用和违纪基金季报表》(附件二)。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局要于次季首月5日前上报市劳动(人事劳动)局,各市劳动(人事劳动)局汇总各县(市、区)及本级数据后于次季10日前报省厅基金监督处。如所属县(市、区)季末仍有未回收纠正金额的,上报汇总表时须附上该县(市、区)季报表。各市务于7月10前将首次报表上报省厅。
    四、做好非银行金融机构基金存款的转存工作。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基金存款,各地要争取在今年7月底前全部转存到国有商业银行。为进一步了解非银行金融机构基金存款情况,请各地抓紧组织一次调查摸底,认真填写《社会保险基金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情况调查表》和《社会保险基金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转存国有商业银行情况调查表》(附件三),并分别于今年7月10日和8月10日前报我厅基金监督处。
    五、妥善处理基金担保低押问题。凡用基金进行担保低押的,无论发生在《担保法》实施之前还是之后,都要按财社字〔1999〕2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今年年底前予以撤销。对已经被银行或法院划扣的担保低押基金。要由借款单位负责偿还,提供担保的单位要抓紧追收,确保基金完整。
    六、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积极向政府汇报收回纠正工作进展情况,争取政府和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支持。要抽调专人,研究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和方案,逐项落实,确保回收工作取得实效。
    七、防止和杜绝基金发生新的挤占挪用及其他违纪行为,对新发生的问题,发现一起,坚决从严从快查处一起,要在追回全部基金的同时,对有关责任人严加惩处,决不姑息。
        
    附件:略    
    二〇〇一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