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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审计厅关于省直职工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5 04:08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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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劳社医疗〔2001〕18号
    省直及中央驻郑各单位:
    为了保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时顺利实施,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01〕5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和河南省省直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01〕106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属于省直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的单位,应于11月28日前到省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申报登记。各单位在申报登记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表格规范要求,准确填报单位和职工的基本信息。
    二、各单位在申报缴费基数时,要按照国家统计局职工工资总额构成的有关规定填报,不得漏报、瞒报。对故意漏报、瞒报工资基数的单位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省直职工医疗保险费从11月15日起开始征收。各单位要做好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和个人账户铺底资金的准备工作。
    四、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缴纳公务员的医疗补助费。
    没有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要一次性缴纳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费。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费按参保人数(包括退休人员)计算,每人每年交纳50元。保险年度从2002年1月1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止。
    五、2001年度的个人账户铺底资金应于今年12月底以前,2002年的个人账户铺底资金于2002年6月底前一次性交纳。由省医保中心将单位缴纳的个人账户铺底资金一次性注入职工个人账户。
    职工个人账户铺底资金可根据单位经济承受能力,按不超过职工本人一人月工资收入的标准自行确定。每人具体分配数额及名册一并报省医保中心。
    六、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个人账户铺底资金的列支渠道:行政机关列“经常性支出”的“社会保障费”科目;事业单位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科目(专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其缴费列“经营支出”科目);企业按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所占参保人员总数的比例计算,分别列“应付福利费”和“劳动保险费”科目。
    企业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或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企业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七、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后,除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职工工伤、女职工生育等医疗费外,各单位不得再列支职工医疗费。以上人员开支的医疗费要按人设置明细账,以便于审计。
    八、企业制定的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备案,同时抄送省医保中心。
    事业单位可以比照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建立医疗补助制度,补助费一次性向省医保中心交纳,与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统一管理使用。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比照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执行。
    九、2000年郑州市职工平均工资为9017元。据此,2001年12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900元,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6000元。
    十、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参保人员的多少,明确负责医疗保险工作的处(科)室或经办人员,做好医疗保险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