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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5 03:08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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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劳社医疗〔2001〕14号
    省直及中央驻郑各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01〕51号)精神,结合省直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省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控制外转费用支出,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01〕51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不能确诊或确诊后无条件治疗需要转往其他医疗机构诊疗的可进行转诊转院。转诊转院包括内转和外转。内转是指在省直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转诊转院,外转是指向省直定点医疗机构范围以外转诊转院。
    第三条对于内转,转出定点医疗机构要征求参保人员意见,按程序报本医疗机构医保科(办)批准后方可办理,并主动与转入定点医疗机构联系,妥善安排好参保人员的就医。
    第四条对于外转,原则是转上不转下。确需外转的,由三甲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及其以上医师提出理由,并填写《河南省省直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经科主任签署意见,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办)审核盖章,并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报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批准后方可外转至指定医疗机构。外转人员需再次转诊转院的,仍需报省医保中心同意方可办理。病情紧急无法进行正常报批程序的,可先转诊转院,但要在5日内补办有关手续。
    第五条外转病人确诊后,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回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确需在转入医疗机构住院的,要在入院后10日内由所在单位报告省医保中心。
    第六条转诊病人的门诊医疗费由个人现金支付,愿意由个人账户支付的,治疗终结后可持有关单据和IC卡到省医保中心核销个人账户金额。转院病人的住院医疗费,属于内转的,按结算办法和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外转的,其医疗费用先由本人或用人单位垫付,每月15日前由用人单位凭批准转诊转院手续、出院证明、每日费用清单、收费单据等资料报省医保中心审核后,按规定报销。
    对于转往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负担比例在规定的基础上提高10%;转往省内医疗机构的,按省直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因公出差或经批准探亲期间因病在省外住院视同省外转院;在省内其他统筹地区住院视同省内转院。
    第七条转诊转院病人执行省直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转诊转院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2个月的需到省医保中心办理延期手续。
    第九条未经批准的转诊转院和转诊转院手续不全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本不予支付。
    第十条省内其他统筹地区转至省直定点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员,由省医保中心代为管理。各统筹地区对外转人员开具介绍信到省医保中心,由省医保中心根据病症介绍给指定的省直定点医疗机构,以便加强管理,维护外转参保人员利益。因病情紧急未能及时到省医保中心办理有关手续的,应在3日内补办。
    省内其他统筹地区转入省直定点医疗机构的参保患者,省医保中心实行计算机管理,统筹地区可通过省直医保计算机管理系统随时获取有关治疗信息,进行网上查询和审核。
    省内统筹地区转往省外就医的参保人员,省医保中心可提供相关服务,负责开具介绍信并积极与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联系,争取转入地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一条省直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为转入的参保患者办理就诊或住院手续,按照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用药和诊疗,并将用药和诊疗的明细情况输入计算机系统。省内其他统筹地区转至省直定点医疗机构的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由本人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但定点医疗机构应向本人出具入院证明、出院小结、医药费结算单、收费单据,允许医保经办机构对患者病历进行复印,然后由本人带回转出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把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对省内其他统筹地区转入的参保人员的医疗服务情况列入考核内容,由省医保中心根据各地的反馈意见,结合其他考核指标年终一并考核。
    第十二条本暂行办法由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