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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做好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5 02:08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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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人职〔2001〕14号
    各省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及中央驻豫各单位,各大专院校:
    为了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丰富和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根据国家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按照我省深化职称改革的总体安排,现就做好2001年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评聘分离”和“以聘代评”试点问题
    为了改革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模式,破除专业技术职务实际存在的终身制,激发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逐步建立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员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职称制度探索经验,拟在省直选择若干个事业单位进行“评聘分离”和“以聘代评”的试点。试点工作与科学设岗、分配制度等改革配套进行。
    实行“评聘分离”的单位,在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总量控制前提下,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与职务聘任相分离,任职资格只代表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某一职务所达到的学术、技术水平,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专业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可自主申报评审(考试)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政府人事部门不再对单位的申报数量进行控制。用人单位在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限额内,按照一定的程序,根据岗位需要,通过公开竞争上岗的方式,在取得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自主确定聘用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实行动态管理,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根据岗位、绩效确定工资待遇,依据聘用合同进行考核,根据履行合同情况确定受聘人员续聘、解聘等。
    实行“以聘代评”的单位,在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总量控制前提下,将聘任与评审合二为一,除继续参加国家统一组织考试的专业外,不再进行一年一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在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下,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组成由专家、行政领导参加的聘任委员会,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根据岗位和工作需要择优确定人选,按照岗位、绩效兑现工资待遇。
    拟进行“评聘分离”和“以聘代评”试点的省直事业单位,可提出申请,于9月25前报省人事厅职称处。各省辖市也可根据本地实际,选择若干个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进行“评聘分离”和“以聘代评”的试点。各地在开展试点工作前须将试点单位和试点方案报省人事厅批准。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另行下发。
    二、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审核问题
    为适应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实现按需设岗、按岗聘任、竞争择优和专业技术职务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过渡,拟制定不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的指导意见。在此项工作未完成之前,今年全省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审核工作继续按照《关于全民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职〔1994〕6号)和《关于1999年度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职改办〔1999〕6号)的要求进行。继续坚持“一次审核完毕,当年不再调整”的办法,对超出结构比例控制限额的,要适度递减;达到比例限额的,实行空岗补缺;未达到比例限额的,原则上维持去年的比例,工作特别需要的可适度提高。同时,要对农业、基础科研和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推广部门(专业)实行政策倾斜,对已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不再实行结构比例控制,按照企业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可自主评聘本单位有效的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也可以参加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标准条件的社会化评审。对未转制和未与主管部门脱钩的科研机构,仍按原有管理办法执行。省直单位结构比例审核时间为9月15日至10月15日。各省辖市审核时间自定,审核结束后要将结果报省职改办备案。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限额合理配置岗位职数。要妥善处理重点、新兴专业(学科)与一般专业(学科)的关系,主系列与辅系列的关系,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使不同的专业(学科)以及主、辅系列形成合理的比例。要从严控制兼任专业技术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的申报比例,将空岗职数向长期在生产、教学、科研第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优秀中青年科技人员倾斜。
    为了强化激励、竞争机制为今后事业单位推行评聘分离作准备,在今年结构比例审核和串报、推荐工作中,适度改变全供、差补事业单位按空岗职数等额推荐申报人选的办法。对高校、卫生、科研等部门,经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同意,按照管理权限,报省职改办或省辖市职改办批准,可以将申报人员比例提高当年空岗数的10%—20%。评审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如果超出核定的空岗职数,由用人单位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择优聘任,未聘任的人员不兑现相应的工资等待遇。
    三、关于参评人员问题
    (一)关于非国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评问题
    为了进一步拓宽职称工作服务领域,切实做好非国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从今年起,除已实行全国统考的系列(经济、统计、会计、审计、计算机软件、卫生)外,非国有单位因客观原因未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经单位考核和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审核同意,确实具备担任一定职务的水平和条件,可比照同等学历、资历人员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关于任职年限破格人员参评问题
    为了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吸引、鼓励高层次人员来我省工作,博士、博士后流动站合格出站人员、留学归国人员和在我省做出突出贡献、符合规定学历要求的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省职改办批准,仍允许任职年限破格,特别优秀的人员(卫生系列除外)可以越级申报。
    任职年限破格人员申报时,须提交用人单位的专题推荐报告和2名以上同行高级专家推荐意见。
    (三)关于拟单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人员参评问题
    单列岗位的政策是一种吸引、留住人才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过渡性办法,用人单位实现按需设岗、按岗聘任后将逐步淡化。为了更好发挥单列岗位政策的激励、导向作用,为实现“岗位管理”创造条件,要从严控制单列岗位的数量。各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不实行单列岗位的办法。拟单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者,必须是业绩特别突出、为群众所公认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关于做好2000年度我省职称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职〔2000〕26号)规定的条件和正常晋升的最低任职年限,并提交用人单位的专题推荐报告和2名以上同行高级专家推荐意见。
    (四)关于升格院校教师参评问题
    近几年来,随着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部分专科院校升格为本科院校,一部分中专学校合并到了高等院校或组建为专科层次的院校。为切实加强上述院校教师队伍建设,从今年起,专升本院校的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按照本科院校的评审条件进行评审;合并到高等院校或组建为专科层次院校的原中专学校教师,要按照高等学校教师的评审条件先转评相应级别职务,一年以后方可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取得高级讲师职务的人员可以转评副教授职务,其中,今年年底年龄满50周岁以上的人员,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不再转评副教授职务。
    四、关于评审委员会组建及评审工作
    (一)评审委员会组建
    评审委员会是由同行专家组成的、负责评议申报人是否具备担任一定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水平的组织,对保证评审质量起着重要作用。为了建立和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评价机制,实现职称工作管理手段的科学化、规范化,切实保证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从今年开始建立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逐步由计算机随机确定评委和专业(学科)组成员。各省辖市、省直各单位也要逐步建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委会专家库。
    组建、调整评审委员会时,要进一步优化评委和专业(学科)组成员结构,提高优秀中青年专家所占的比重,从严控制行政管理人员的数量,坚持选择学术技术水平高、办事公道正派、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的人员作为评委会人选。
    (二)各级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对有弄虚作假材料的申报人,要继续坚持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同时,要对弄虚作假申报人的情况做出客观、准确地记载,并在评审委员会结束后,由评审委员会所在部门报同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备案。
    (三)为充分体现“专家评专家”的要求,切实提高评审质量,现已批准组建的评审委员会中申报人数较多的专业,经相应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和评审委员会授权,专业(学科)组可以改建为评委会,直接开展评审工作。
    (四)各级评审委员会应在12月31日前完成评审任务,未经省职改办批准,不得跨年度评审。
    五、关于评价方式问题
    (一)关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直接认定试点问题
    2000年,我省对全日制本科院校教学方面特别优秀的教师申报副教授职务进行了直接认定的试点,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进一步丰富评价方式,今年决定进一步扩大直接认定试点的范围。省(省辖市)属单位申报艺术系列三级演员、三级演奏员和体育系列一级教练任职资格;全日制本、专科院校教学方面特别优秀的教师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省(省辖市)属重点高中教师申报中学一级、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经单位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同意,按照管理权限报省职改办或省辖市职改办批准,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可实行直接认定。直接认定的数额不超过当年本单位相应级别空岗职数的20%。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直接认定办法另行下发。
    (二)关于答辩工作
    为充分发挥答辩在评审工作中的作用,不断完善和丰富评价手段,决定进一步扩大答辩范围。除申报正高级、破格、单列岗位、评审委员会认为需要进行答辩的人员必须在评审委员会进行答辩外,有条件和申报人数较少的高、中级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原则上也要进行答辩,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要逐步过渡为答辩的方式。各级评审委员会要认真组织好答辩各环节工作,加大答辩在评审工作中的权重,切实发挥答辩的作用。
    六、其它具体问题
    (一)全日制本科院校教师晋升教授职务实行论文外审制度,申报时需提交2名以上校外本专业正高级职务人员的审查、推荐意见。论文外审统一由学校负责,个人不得自行联系。
    (二)参评材料的截止时间申报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参评业绩材料(包括论文、著作、成果、奖励等)的截止时间为评审委员会截止接收材料的时间,之后取得的业绩本年度评审时无效。
    七、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以往有关规定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〇一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