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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全省眼镜行业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5 23:57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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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劳社职技〔2000〕5号
    各省辖市劳动(人事劳动)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六号《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精神。为提髙我省眼镜行业从业人员的自身素质和职业技能,提高眼镜产品质量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眼镜行业是列入国家《实行就业准人的职业目录》的行业,从业人员必须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根据我省现状,经研究决定,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由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工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负责实施。
    二、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的专业范围与等级。在河南省范围内,凡从事眼镜验光、定配、维修、销售及生产、批发企业的上岗人员,参加培训后,鉴定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髙级、技师、高级技师(不包括定配工)。
    三、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的实施。凡从事眼镜行业的从业人员,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指导下,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安排,鉴定站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鉴定站应严格执行《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保证培训及鉴定的质量。
    四、《职业技能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具备某种职业所需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证明,是求职、任职、开业和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件证。从业人员经职业技能培训成绩合格者,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业技能培训中心颁发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验印的《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作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依据;经鉴定(考核)合格者,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颁发相应的《职收资格证书》。
    五、为确保培训和鉴定(考核)工作公正、公平、规范,保证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的提高,采取全省统一计划、统一教材、统一培训、统一标准、统一师资(考评员)的方式,严格程序、严格标准,有序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眼镜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定期检査,严格执行凭《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加强行业管理,规范眼镜技术市场,提髙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
    培训、鉴定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严格鉴定程序,确保鉴定质量。严格财经纪律,坚持收费标准,做到专款专用。
    各有关单位要正确认识就业准入制度的意义,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保证全员持证上岗。根据《劳动法》和《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从2001年起,我省眼镜行业从业人员必须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无证不得上岗。劳动保障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监察力度,对私自录用未经指定的鉴定部门培训和未取得职业资格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提出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各市劳动(劳动人事)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要联合行文转发此文,以相关企业做好宣传工作。    
    二○○○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