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豫劳职技〔2000〕6号
各市、地劳动(人事劳动)局、教育委员会,济源市劳动局、教育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地素质教育的决定》,进一步提高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结)业生的技能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等)毕(结)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业资格是对劳动者从事某种职业所应具备的知识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职业资格证书是按照国家制订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的成果,是劳动者具备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的证明,是劳动者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用人录用的主要依据。
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国家规定的职业实行就业准入,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方针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手段,是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的重要措施,是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在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对规范和发展职业教育事业,促进教育目标的实现,提高后备劳动力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全省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都要积极组织毕(结)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争取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各类中等职业学校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以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为重点,以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来规范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和教学活动,促进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以保业技能鉴定为手段来提高职业学校学生的技能水平,逐步增强其就业能力。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原职业学校要加强生产实习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其技能水平。专业课教师要进一步转变教学观念,努力提高自身技能素质,确保培训目标的实现。
各职业学校要不断完善实习教学场地和设施,满足所设专业和学生进行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的需要。
三、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毕(结)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市、地劳动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尽量安排在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鉴定。对尚未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职业(工种)毕(结)业生,由市、地劳动行政部门认定考核场所进行鉴定。
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可直接组织毕(结)业生向当地劳动部门申报参加技能鉴定。在郑州的省直属中等职业学校毕(结)业生可直接向省劳动厅申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等职业学校毕(结)业生申报鉴定职业(工种)和等级应结合所学专业进行,凡是以中级职业技能为培养目标或按中级职业标准及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要求组织教学的,毕(结)业生可以申报参加相应职业(工种)中级职业资格的技能鉴定;其他原则上应申报参加相应职业初级职业资格的技能鉴定。
新职业(如秘书、推销员等)的职业技能鉴定,按有关规定,毕业生可申报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
四、使用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凡是国家试题库(含地方分库)已有的一律从国家试题库中提取试题;国家试题库中暂时没有的可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商省教委有关部门共同制作试题。
五、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厅联合发文的规定标准执行。各地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收费。
六、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是具体承担职仆技能鉴定工作的执行机构,符合条件的职业学校可根据现行规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建立,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在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前提下按程序予以审批。
七、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考评员培训班,要注意吸收各类职业学校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毕(结)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是整个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劳动、教育部门要紧密配合,通力协作,切实做好毕(结)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〇〇〇年一月三十一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