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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厅、河南省总工会印发《关于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5 18:57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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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劳计薪字〔2000〕4号
    各市、地劳动(人事劳动)局、总工会、省直有关部门:
    为建立企业内部工资分配自主决定机制,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现将《关于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试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组织企业进行试点。    
    一、选择试点要积极稳妥,可优先选择工会组织健全、生产经营正常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国有企业作为试点。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完善办法,逐步扩展到各类企业。
    二、各市、地选择的试点企业,要将其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性质、职工人数、工资水平等)以及协商后签订的《工资集体协议》及时报送省劳动厅和省总工会备案,以便掌握情况,总结经验。
    三、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积极向试点企业提供有关资料,并及时指导和帮助试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四、对试点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附件(略)
        
    
    关于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试行意见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分配机制的转变,建立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自主决定机制,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介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和《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精神,现对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资集体协商的涵义及重要性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并依法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简称工资协议)的行为。工资集体协议是双方就劳动报酬而签订的单项集体协议,是集体合同的重要内容。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依法保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的追切需要,是协调劳动关系,预防和调处劳动争议,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手段。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对推进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
    二、工资集体协商应遵循的原则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遵循以下原则: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按劳分配为主体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实行同工同酬;
    3.坚持效率优先;
    4.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方利益;
    5.协商双方应坚持平等、互利、合作。
    三、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包括:
    1.企业基本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方式;
    2.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和调整幅度;
    3.职工工资支付办法和发放时间、职工在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方法;
    4.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方法;
    5.企业补充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
    6.工资协议的修改、变更条件、违约责任、生效的起止日期等;
    7.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与工资待遇有关的其他事项。
    协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背合同的处理程序和具体办法;合同执行的监督检査等可作为协商的辅助内容加以规定。
    四、协商代表的产生和构成
    1.工资集体协商代表人数由双方根据情况自定,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双方应另行指定记录员各一名。
    2.职工一方首席代表为工会主席,工会主席不能出任首席代表时,可书面委托工会其他负责人为首席代表。职工方其他代表由工会确定或由职工民主选举,推举的代表须得到企业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企业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不能出任时可书面委托企业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担任。企业方其他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
    3.协商双方代表一般由本企业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聘请本企业以外的人员担任本方的协商顾问。
    4.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必须履行义务,遇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空缺的,应及时指派或推举新的代表补缺。
    5.协商代表的任期由各方自行决定。协商代表在任期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解除与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
    6.协商代表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期间,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保险福利待遇不变。
    7.协商代表的权力,按劳动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执行。
    8.协商会议执行主席,一般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担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工资集体协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对协调过程中发生的紧急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9.协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事先商定。会议所需要费用由企业方负担。
    五、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
    工资集体协商的时间可在集体合同中约定,也可由协商双方约定。一般情况下可每年一次。
    协商的具体内容由双方可任何一方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另一方收到通知后,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协商。
    协商双方应在协商前,进行认真研究和准备,并各自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方案。在必要的时候,可由双方的首席代表先进行较小范围的协商。工会提出的协商方案,应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并经一定的民主程序审议,同时,工会应通过多种形式充分了解和熟悉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状况。
    工资集体协商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一)企业外部因素
    1.国家、地区颁布的有关社会经济和收入分配方面的法律、政策及地方性法规;
    2.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3.地区、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4.地区、行业的人工成本水平;
    5.地方政府发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及最低工资标准;
    6.国家银行利率、税率和汇率等的变动情况。
    (二)企业内部因素
    1.企业实现利税、企业净产值、劳动生产率、工资利税率、资本收益率;
    2.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3.企业人工成本水平;
    4.上年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5.企业工资支付能力等。
    双方协商时应在不泄露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和前提下,主动向双方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上级有关部门要为企业工资协商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指导。
    六、工资协议的签订
    1.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由双方共同或委托一方起草工资协议草案。
    2.工资协议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协议草案经审议未获半数通过时,工会应要求企业方重新协商修改。
    3.工资协议草案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并予7日内由企业方将工资协议一式四份及说明,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验登记。劳动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工资协议15日内对工资协议的内容、协商双方的资格和签订程序等依法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工资协议生效。审验未通过的,双方要就劳动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重新协商修改,并于7日内再次向当地劳动部门重新报送、审验。
    工资协议核准后,劳动行政部门应向协商双方送达《工资集体协议审核通知书》。
    工资协议审验登记申请报出20日内,协议双方未收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工资集体协议审核通知书》,也未收到修改通知的,视为核准。
    工资协议按规定生效后,双方必须依法严格履行,并定期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工资协议中的某些条款进行变更或修改,并报劳动部门备案。新协议未生效前,原协议仍然有效。
    生效的工资协议应由企业工会报送上一级工会备案。
    4.协商未达成一致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可暂时中止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具体中止期限及再次恢复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
    5.双方再次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的书面申请。劳动部门在协商处理有关争议时,应组织同级工会代表、企仆方代表和其他有关方面代表共同进行。
    6.劳动行政部门在决定受理之日30日内结束协调工作。经协调后,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的,须按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协调处理意见书》的意见执行。
    7.工资协议生效后,双方都有义务传达到全体职工,在全体职工的监督下,双方共同履行协议。
    七、违约处理的办法
    工资协议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在协议有效期内,因一方过错致使工资协议未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除应立即履行工资协议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企业违反工资协议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意见目前可先在外商投资企业、私有企业及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的企业中试行,暂不具备签订集体合同条件的企业,可就企业工资开展单项集体协商。    
    二〇〇〇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