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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规范河南省社会保险费委托收款、委托拨付凭证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5 15:57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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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劳险〔2000〕21号
    各市地、县劳动(人事劳动)局、人民银行河南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郑州分行、农业发展银行河南分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河南分行、其他商业银行郑州分行、郑州市商业银行、郑州市市区、市郊联社: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59号令)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1999〕10号文件精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五项保险费要合并统一征收。鉴于目前我省各级社会保险机构所使用的社会保险费(金)委托收款、委托拨付凭证存在项目、内容等方面的限制,已无法满足统一合并征收、拨付的要求。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社字〔1999〕20号、〔1999〕60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加强各项社会保险费(金)的征收、拨付和财务监督,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决定对原使用的社会保险费(金)委托收款、委托拨付凭证式样进行规范(规范后的式样见附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河南省社会保险费委托收款凭证使用范围: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开征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女工生育保险费。
    二、河南省社会保险金委托拨付凭证使用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女工生育保险金。
    三、河南省社会保险费(金)委托收款、拨付凭证是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委托银行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拨付各项社会保险金时使用的专用票据。缴费单位凭委托收款凭证作支出凭证;社会保险机构凭委托拨付凭证作保险金支出凭证。
    四、本凭证一式五联,采用压感纸材料。
    1、委托收款凭证:规格为10×19.5公分,第一联:收款人开户银行给收款人的回单;第二联:收款人开户银行作贷方凭证;第三联:付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四联:收款人开户银行在款项收妥后给收款人的收账通知;第五联:付款人开户银行给付款人按期付款的通知(代所据)。每联票据中下方套印防伪“河南省社会保险费结算专用章”,专用章为椭圆形,规格3×4公分,红色仿宋体。每联票据均套印浮雕型“社会保险图徽”,规格为2×4公分。
    2、委托拨付凭证:规格为10×19.5公分,第一联:付款银行盖章后给付款人的付款通知;第二联:付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三联:收款人开户银行作贷方凭证;第四联:银行盖章后给收款人的收账通知;第五联:付款人留存。每联票据均套印浮雕型“社会保险图徽”,规格2×4公分。
    五、本凭证由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统一印制。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建立健全委托收款、委托拨付凭证的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此凭证领用核销制度,并严格按照专用凭证使用范围管理使用。
    六、社会保险费(金)的征缴、拨付工作,直接关系到“两个确保”工作的落实和社会的稳定,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协助做好社会保险费(金)的征缴和拨付工作。对社会保险机构开出的社会保险费(金)委托收款、委托拨付凭证,要及时予以办理。
    七、本凭证从二〇〇〇年七月一日起启用,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原来所使用的委托收款、委托拨付凭证同时作废,并做好清理工作。
    附件略。    
    二〇〇〇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