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适老模式
无障碍阅读
首页
>
规范性文件资料库
>
2000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答复
来源: 时间:2014-12-25 08:57 浏览
人次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豫劳社函〔2000〕9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
九月十一日送来《关于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咨询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女职工是否属干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认定。认定为干部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未认定为干部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
此复
二〇〇〇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