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豫劳业〔2000〕9号
各市、地劳动(人事劳动)局、就业服务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为加快我省职业指导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职业指导人员素质和工作水平,促进失业、下岗人员再就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职业指导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要求和《关于开展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积极做好宣传工作,提高对职业指导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全社会树立职业指导工作人员的权威。
职业指导工作是各级各类就业服务机构的一项新业务,它承担着帮助下岗、失业人员了解政策、转变观念、调整心态、掌握求职方法、提高自主就业能力及帮助用人单位合理用人的功能。它需要一支熟悉掌握劳动业务及相关知识的较高素质的人员,通过对不同的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进行积极主动的针对性、实效性强的服务,引导其尽快地达到人职合理匹配。各级劳动部门要将职业指导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制定相应的实施计划,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切实加强职业指导工作队伍建设,逐步建立一支髙素质的、专业化的、稳定的职业指导员队伍,确保职业指导服务到位,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求职用人有困难,找我职业指导员”氛围。
二、认真组织参加培训。
职业指导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凡从事或将要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须先经过培训,再经资格鉴定,合格者,发给相应等级的职业指导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指导资格分职业指导员、助理职业指导师、职业指导师、高级职业指导师四个等级。前三个等级的培训 工作,暂由省厅就业处负责,高级职业指导师的培训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负责。今年2月下旬,省厅将对第 一批参加全国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鉴定的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4月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还要对参加高级职业指导师鉴定的人员进行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各地要认真组织报名。
凡通过省级培训并满学时者(具体培训内容、学时见附表一),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颁发《河南省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书》,参加部级培训的由部里发证。
三、职业指导人员的资格鉴定。
1.报名与资格审查。
凡获得部和省级《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书》的人员,本着自愿报名的原则,按照《职业指导人员技术等级申报条件和学历要求一览表》(附表二)进行申报,填写《河南省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鉴定申报表》(附件三),由所在单位审查鉴章后,报县以上劳动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审核后,按等级分类报上一级劳动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经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查合格后,参加全国统一的考核鉴定。
2.鉴定方式。
根据考试的内容和特点,采取闭卷笔答,实际操作,现场问答,模拟演示以及综合评定相结合的方式。鉴定时间、鉴定场所和鉴定比重,依据《职业指导人员国家职业标准》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3.鉴定的组织实施。省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统一领导本地区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鉴定和相关培训工作,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具体实施,包括组织报名、安排考场、考评、考务管理、拭卷传送、组织鉴定和统计上报鉴定情况等,具体实施办法另行通知。
4.证书颁发
经鉴定合格者,由省级劳动部门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核发套 印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和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 能鉴定专用印章的《职业资格证书》。
5.考核鉴定费用由市、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每人150元(含理论考试、操作技能考核、综合评审及有关报表证书的工本费等)的标准收取,各市地按每人100元(含上交劳动保障部的25元)的标准上交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安排使用。
四、认真组织人员参加首次全国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鉴定。
首次全国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鉴定,包括职业指导员、助理职业指导师、职业指导师、高级职业指导师四个等级。各地应抓紧时间组织申报,严格审核,切实把好申报关。申报工作截止时间为4月5日,请于4月7目前将申报各等级人数汇总后,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附件略。
二〇〇〇年二月十七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