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劳社〔2000〕12号
各市劳动(人事劳动)局、财政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银行系统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通知》精神,尽快对当地银行系统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对应参加和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要动员和督促其限期参保缴费,对已参保单位拖欠失业保险费的要抓紧追缴。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切实做好银行系统各有关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银行系统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施行《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做好银行系统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不纳入失业保险实施范围。中国人民银行所属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按规定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
二、各商业银行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
三、各国家政策性银行及其职工,均应参加单位所在的失业保险。
四、参加失业保险的银行系统单位及其职工,应当认真履行规定的缴费义务。其职工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银行系统的有关单位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加强指导,使银行系统各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八日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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