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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5 13:50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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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劳险〔1998〕37号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
    为适应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需要,进一步统一和规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现将《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各市地在贯彻实施《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8〕22号)时,要认真做好统一制度前后个人帐户的衔接和个人帐户的各项管理工作,以保证全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    
        
    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
        
    为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的管理、运行和使用,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个人帐户的建立
    从1995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全省职工个人帐户按职工缴费工资17%的费率记入,其中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记入部分为11%,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记入部分为6%。从1998年7月1日起,全省职工个人帐户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11%的费率记入,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部分;从1998年7月1日起,职工个人缴费部分按4%记入,企业缴费划转部发按7%记入,以后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相应降低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部分。
    统一制度前,全省职工按缴费工资的17%记入的帐户储存额与统一制度后的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连续计息。
    单位新录用职工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缴费当月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帐户。
    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记入帐户与失业前的个人帐户连续计算,不间断计息。
    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重新上岗就业后,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二、职工个人帐户的记录管理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企业职工的缴费工资、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等基本情况和相关数据输入微机进行动态管理,并建立单位缴费台帐;同时,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并根据企业和职工缴费情况,按月登录职工个人帐户。
    对于因某种原因单位或个人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视为欠缴。欠缴月份无论全额欠缴还是部分欠缴均暂不记入个人帐户,待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后方可补记入个人帐户。
    职工由于各种原因而中断工作,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计算缴费年限,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个人帐户继续计息。职工调动或中断工作前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不间断计息。
    三、个人帐户的结算
    1.职工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利率”(以下简称“个人帐户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利率每年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公布。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年7月,应对上一缴费年度职工个人帐户进行结算,包括当年缴费额、当年利息额、历年缴费累计结转本息等。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职工个人帐户结算完毕后,根据职工个人帐户记录及结算结果,为每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打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账单》,此单一式三份,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位、职工本人各留存一份。发给职工本人的。由职工审核,确定无误后,依年粘贴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册》中,由职工本人保存,作为职工退休后计算养老待遇的依据。
    4.从1998年7月1日起,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按“月积数法”计算利息,即:至本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在一个缴费年度内按月计算。
    计算公式:
    至全年止个人帐户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个人帐户利率)+本年记帐额本金+本年记帐额利息
    其中:本年记帐额利息=本年记帐月积数X本年个人帐户利率×1/12
    本年记帐月积数=[第n个月记帐额×(12-n+1)]
    (n为本缴费年度各记帐月,且1≤n≤12)
    四、个人帐户的转移
    1.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由职工调出单位填写《职工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报表》一式三份,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职工调出单位、职工调入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职工单位代码、名称等单位管理基础资料做相应变更。
    2.职工在本省范围内跨市、地、县流动,需转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基金;基金转移额为职工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之和),其中,调转缴费年度内个人帐户储存额,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转本金不计利息,由调入地社会保险机构在缴费年度末一并计息。
    职工在本省范围内跨市、地、县转移时,由职工调出单位填写《职工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报表》一式四份,报送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工调出单位、职工调入单位各留存一份;职工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随同《职工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报表》打印《职工省内流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单》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转移表》各一式两份,两份表单由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3.本省职工调往外省(市),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基金转移额为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止职工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至职工流动时止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本息合计)。其中,98年1月1日至98年6月30日职工个人帐户的转移额为按职工缴费工资记入部分(本息合计),按平均工资记入部分不作转移。职工调转缴费年度内,其个人帐户储存额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转本金不计利息,由调入地社会保险机构在缴费年度末一并计息。外省(市)职工调入本省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按劳办发〔1997〕11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本省职工跨省(市)流动。由职工调出单位填写《职工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报表》一式四份,报送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四份转移表由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工调出单位、职工调入单位各留存一份;职工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随同《职工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报表》打印《职工跨省(市)流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单》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转移表》各一式两份,两份表单由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4.省直统筹企业(包括原实行行业统筹单位)职工在省直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由职工调出单位填写《职工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报表》一式三份,报送省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由职工调出单位、职工调入单位、省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留存一份;省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对职工代码、名称等单位管理基础资料做相应变更。省直统筹企业职工调往我省市地县企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办法按第2条有关规定执行,调往外省(市)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办法按第3条有关规定执行。
    5.职工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衔接中,职工退休过渡性养老金计算时,“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统一使用调入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个人帐户的支付
    1.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能挪作他用,也不能提前支取;只能用于职工退休后支付养老待遇(另有规定者除外)。
    2.职工符合退休条件的,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填写《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式两份,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录等有关数据,计算其基本养老待遇,并按规定填写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的《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其养老金。
    3.按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办理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等由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由个人帐户中支付。
    4.职工退休以后调整增加的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个人帐户养老金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其调整增加养老金也按此比例从个人帐户储存额中支付。
    5.职工退休停止缴费后,个人帐户不再记录,个人帐户在按月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后的余额部分继续计息。计息办法按“月积数法”计算;即:离退休人员个人帐户余额生成的利息在每个支付年度内按月计算。计算公式:
    年利息=个人帐户年初余额×本年个人帐户利率-本年度支付月积数×本年个人帐户利率×1/12
    本年度月积数=[第n个月支付额×(12-n+1)]
    (n为本缴费年度各支付月,且1≤n≤12)
    六、个人帐户的继承
    1.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
    2.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继承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帐户余额x离退休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
    3.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个人帐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帐户处理结算完结,应停止缴费或支付记录,予以封存。
    七、其它
    1.单位新安置的军队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干部及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人员,其个人帐户从调入企业之月起开始建立,调入企业前其连续工龄以及个人帐户的建立问题,待国家明确规定后,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