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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宣传问答》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5 11:50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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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劳险便〔1998〕7号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宣传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1998〕4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我们编写了《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宣传问答》,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在实施中认真做好宣传和政策咨询工作,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河南省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宣传问答
    
    一、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为什么要实行基本养老保险?
    答:第一,是依法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的需要。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其职工和从业人员同公有制经济的职工一样,都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依据国家法律建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应将其排斥在外;而应一视同仁地为他们在年老时给予生活物质帮助。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同国有单位一样,实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于保障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提高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消除私营、个体劳动者“低人一等”观念的影响,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二,是优化劳动资源配置,促进再就业的需要。劳动制度改革是提倡劳动用工“双向选择”,即劳动者选择用人单位和劳动岗位,用人单位选择劳动者,不论公有制经济单位还是非公有制经济单位,要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必须吸收各类优秀的人才。由于社会保险制度的不完善造成人才流动不畅,今后老了有无社会保障是影响劳动者选择职业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社会保险制度不能一视同仁地覆盖到各类经济单位,那就必然制约劳动者的择业空间。目前国有企业有不少富余职工,他们也知道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需用人员,而且工资也不低,就是因为私营和个体经济没有参加养老保险,而只好死守国有企业,坐等退休。有的则以较高的代价停薪留职,把“根”留在国有单位。因此,迫切需要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拓展到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解决国有企业职工不愿到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流动的后顾之忧。
    第三,是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我保护的需要。常言道:“人无远虑,必有近忧”。目前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中有一部分年纪较大的人员,由于没有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经济上又不富裕,养老已经面临着很大困难。一些四、五十岁的从业人员和职工也将很快面临这一问题。即使现在还年轻的私有经济从业人员,也存在养老社会化的实际问题。同时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风险大,自身抵御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如果没有养老保险,年老以后生活就会失去保障。因此,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尽快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老无所养的问题才能得到解决。
    第四,是社会进步的必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私营和个体经济,必须要考虑职工、从业人员因年老和病伤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后的保障问题。因此,在私营、个体经济中建立从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必须是依法强制实施的。这是全体劳动者在党和政府的领导、组织下,推动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
    二、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
    答:基本养老保险由国家统一立法,为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建立的制度。它的持点是覆盖广,待遇标准统一,适用于城镇各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资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结合。基本养老金与职工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额多少挂钩。
    它的基本结构是,企业(用人单位)和职工(劳动者)按企业和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共同缴费,并且为每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计入比例为11%,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人,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职工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并缴费满15年的职工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基础养老金,按本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第二部分是帐户养老金,即帐户结存额(本息合计)除以120。
    三、有的已经参加了或正准备参加商业人寿保险,是否还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答:还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商业人寿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有共同之外,但也有区别:首先,商业人寿保险遵循自愿的原则,投保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能力,自由投保。而社会养老保险具有强制性。所谓强制性,即社会养老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由政府组织实施并承担最终责任的一项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无条件地参加,其目的在于保证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龄后。依法享有退休等休息的权利,同时又能从社会获取基本的养老待遇,这一权利和待遇,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剥夺的。其次,社会养老保险是非盈利的政府行为。所谓非盈利性即社会养老保险是由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共权力机构进行管理,按政府规定征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免征一切税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人成本,在税前列支;养老保险基金依法运营所得,不作利润上缴,全部归人基金,供全体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劳动者享用。再次,商业人寿保险遵循的原则和给付标准完全按保险合同的契约执行,不负有该标准在若干年以后能否保障投保人基本生活的责任。而社会养老保险对于达到法定退休条件劳动者,不论当时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到什么程度,对于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都予以保障。养老金的一部分与社会平均工资挂钩,体现公平。因为社会平均工资较集中地反映了物价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这样挂钩,能够保证退休者的基本生活。也就是说,当劳动者退休时,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增长较快,计算出的养老金就相应高。养老金的另一部分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缴费的多少、缴费时间的长短(包含虽未缴费,但按有关规定可以视为缴费的连续工龄),体现效率髙,贡献大,缴费多,退休后所享受的养老金就高。另外,为了减轻物价上涨对退休者基本生活的影响,社会养老保险还要根据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情况,使他们能够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商业人寿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二者不可替代。虽然有的已经参加或者正在准备参加商业人寿保险,但仍然须按省政府颁布的实施意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商业人寿保险作为参加法定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应予提倡。
    四、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与国有企业职工是否一样?
    答:根据国务院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要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实施意见》贯彻了这一精神,即对1995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或从业的人员,无论在国有企业,还是在私营企业或在个体经济组织从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全一样,做到了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同国有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完全一样。但在具体办法上,又有别于国有企业职工,主要体现在缴费基数的确定和缴费比例等方面,也就是说,根据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特点采取了比较实际和灵活的办法。其它方面如退休条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查询、政策咨询,养老金的计算办法和标准,退休以后的管理服务等方面,都与国有企业职工一样实行统一的制度;统一的政策,统一的方法。
    五、私营、个体经济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和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答:考虑到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点多、分散、规模小的特点,(实施意见)对此保持了适度的灵活性。缴费基数的确定,职工、从业人员可根据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基数,也可由私营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与职工,从业人员协商,在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60%,100%,150%,200%,250%,300%的档次内选择一档,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费档次和缴费基数原则上每年七月核定一次。
    缴费比例,从《实施意见》实施之月起,私营企业按其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14%-16%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按4%缴纳,以后一般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8%。同时相应降低企业缴费比例。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私营企业或原国有、集体等改制为私营企业、其缴费比例,暂不作变动。个体经济组织雇主按从业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的1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业人员(含雇主)本人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
    六、私营企业职工、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如何建立和管理?
    答:从本《实施意见》由实施之月起,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险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按其缴费基数的11%记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其余部分从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缴费中划入。职工、从业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不变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从业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工作,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职工、从业人员重新就业后,继续缴费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职工、从业人员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未领取或未领取完,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含利息)按规定发给职工、从业人员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记入的部分,归人社会统筹基金。职工、从业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领取完毕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从社会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直到死亡。
    七、职工、从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怎样计发基本养老金?
    答: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法人代表、女个体工商户本人年满55周岁,女职工和女从业人员年满5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到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办理退休养老手续。从办理退休养老手续的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本《实施意见》实施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为办理退休养老手续时上一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为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本《实施意见》实施前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本办法实施后到私营企业就业或从事个体经济的,其退休养老年龄条件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执行。养老金计发办法,原则上仍按城镇企业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从办理退休养老手续次年起,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享受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正常调整待遇。
    八、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请注册登记后,自开业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到当地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如何办理缴费,职工和从业人员可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