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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及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5 10:50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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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人退〔1998〕1号
    省直各单位:
    为了落实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使离退休人员及经费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化,现就加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及经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达到离退休年龄的属于省委管理职务的干部,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党组(党委)及时向省委请示,办理离、退休手续,经批准后,到省人事厅领取离退休证。
    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含二级机构)其他工作人员达到离退休年龄的,按管理权限经任免机关批准离退休后,由主管部门将离退休人员审批表一式四份报省人事厅审核,办理离退休证。
    三、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将离退休人员审批表和省人事厅审核意见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核定其离退休人员经费。
    四、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所在单位应及时核减离退休人数,主管部门应按季度将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情况报省人事厅、省财政厅,以便调整离退休人员档案和经费档案。离退休人员核减后,省财政不调减其当年度的离退休经费预算。
    五、省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应按照人事和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在册离退休人员情况、经费情况的有关资料,以便编制离退休人员经费预算、决算,建立离退休人员档案和经费档案,进行离退休人员调查统计。
    六、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