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退〔1998〕2号 各市、地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人事部《关于禁止赎买工龄和违反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等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53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望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退休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仍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按照中组发〔1998〕9号文件“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后一个月内按规定办完有关手续,不再列为在编人员”的规定执行;对符合国家规定廷长退休年龄的人员,应提前一个月办完延长手续并通知本人;未按国家规定推迟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仍按国发〔1991〕74号和豫政〔1992〕5号文件规定精神执行,即推迟退休的时间不计算工作年限,亦不发给工龄津贴。 三、各市地、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退休政策规定执行。除在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违反退休政策规定,自行其是。对故意违反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要追究责任。 附:《关于禁止赎买工龄和违反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等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关于禁止赎买工龄和违反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等问题的通知 人发〔1998〕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最近,发现少数地方为精简人员,自行制定政策,对机关干部采取工龄赎买办法,按工龄长短给予不同的经济补助,实行所谓“一次性买断”,个别地方和单位赎买“官龄”,对某一职务的工作年限进行经济补偿,还有少数地方和单位违反政策规定的必备条件,任意办理提前退休或“内退”。这些做法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干部人事工作的政策,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干扰了正常的工作秩序,损害了国家公务员的形象和干群关系,必须予以坚决制止和纠正。 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中办发〔1998〕12号)和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当前严格控制提拔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等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8〕23号)精神,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上来。要严格执行各项方针政策。要增强组织观念,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自行其是,以确保机构改革的顺利平稳进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