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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认定考试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5 08:50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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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人〔1998〕17号
    各市、地人事(人事劳动)局、国税局、地税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认定考试工作的通知》(人发〔1998〕1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注册税务师资格认定考试是国家对长期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人员进行注册税务师资格认定的一次性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这对于提高税务代理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加强税务代理制度建设,规范税务代理行为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两部文件的要求和职责分工,加强领导,各负其责,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保证资格认定考试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认定考试组织管理。省人事(职改)部门和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共同负责注册税务师资格认定考试管理工作,并委托省人事考试中心具体负责考务工作的实施。考场设在郑州市。
    三、认定考试报名程序。各市、地凡符合认定考试报考条件者,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由市、地税务师资格初审委员会报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核,经同级人事(职改)部门进行报考资格审查后,到当地人事考试中心办理报名手续。省直单位凡符合认定考试报考条件者,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核后,经省人事(职改)部门进行报考资格审查后,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办理报名手续。中央驻豫单位按照属地原则报名。未经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和人事(职改)部门审查的人员,各级考务管理机构不予受理。全省报名工作结束后,省人事考试中心将报名结果向省人事(职改)部门、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通报。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将《注册税务师资格认定考试报名统计表》填写汇总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认真做好认定考试前的培训工作。认定考试前的培训工作由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具体负责。坚持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凡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均不得参与所有考试工作。对考生的培训工作本着自愿参加的原则,各地、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考生参加培训。
    五、各市、地人事(职改)部门和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要加强对认定考试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认定考试的各项工作。对在报名和考试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并取消该地区和个人的认定考试资格。
    六、各地、各单位要按照考试的工作安排,认真做好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在报考与考试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与省人事厅、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联系。
    附件:《关于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认定考试工作的通知》(人发〔1998〕18号)
        
附件:
    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认定考试工作的通知
    人发〔1998〕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的精神和实际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长期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人员组织进行注册税务师资格认定的一次性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认定考试组织管理
    这次注册税务师资格认定考试由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并成立认定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考试的日常工作,认定考试的考务实施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按分工负责。
    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和由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代理的紧急通知》(国税发〔1995〕215号)组建的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6号)组建的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共同负责本地区的认定考试管理工作。
    二、认定考试时间、考试科目方法
    考试时间定于1988年6月20日上午8:30-11:30。考试科目为《税务代理实务》。考试采取闭卷笔试方式。
    三、参加认定考试的报名条件
    凡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务代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4〕2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严审批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的通知》(国税发〔1995〕06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代理的紧急通知》(国税发〔1995〕215号)规定取得税务师执业证书并在税务代理机构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四、报名程序
    (一)报名参加考试者应于3月15日至30日填报《注册税务师资格认定考试审查表》(以下简称《审查表》,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并附下列材料:
    1.税务师执业证书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所在税务代理机构的工作证明(式样见附件二);
    4.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相片三张。
    (二)经各地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在报名资格审查合格者的《审查表》上加盖印章。4月15日前,各地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将《注册税务师资格认定考试报名统计表》(见附件三)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资格审查合格者持《审查表》及上述有关附件,于3月20日至4月10日到当地人事职改部门所指定的报名处办理报名手续。
    五、各地人事职改部门最迟应于4月30日前完成报名工作并确定考点和考场。考场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立考场的,应向人事部报告。
    六、本次认定考试教材统一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编写的《税务代理实务》和《中国税制简明教程》。各地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可在考前对考生进行辅导。
    七、国家税务总局组织有关专家编制认定考试复习大纲和试题,人事部组织有关专家审定试题。
    八、认定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并由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认定考试合格者,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用印的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九、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和各地税务师审查委员会要加强配合,密切合作,精心组织,认真做好认定考试的各项工作。对报名和考试中弄虚作假的地区和个人,一经查实,即行取消该地区和个人的认定考试资格。
    十、实施认定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另行通知。
        
    附件略。
        
    一九九八年三月五日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