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1998〕18号
各市、地人事(人事劳动)局、建委(建设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确保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质量,国家自1998年起,原则上每年在全国进行一次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为切实做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考试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两部的文件要求和职责分工,加强领导,各司其责,互相配合,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委托省人事考试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全省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考务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三、各市、地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及符合免试两个科目条件的报考人员,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考核推荐,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级人事(职改)部门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后,到当地人事考试中心报名。省直各有关单位凡符合免试两个科目及报考条件者,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同意,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省人事(职改)部门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后,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办理报名手续。中央驻豫单位按照属地原则报名参考。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和政府人事(职改)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的人员,各级考务管理机构不予受理。全省考试报名工作结束后,省人事考试中心将报名结果及时向省建设厅和省人事(职改)部门反馈。
四、认真做好考前的培训工作。培训工作由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组织实施。组织培训的单位须提供培训教学场地、师资力量、教材、培训规划等情况,并写出申请组织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班的报告,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向省人事(职改)部门备案,报建设部审批后向社会公布。凡未经审核批准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各种形式的考前培训工作。
五、坚持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凡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均不得参与所有的考试工作。考生按照自愿的原则参加考前培训。
六、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各项制度,认真做好试卷接送、保管、考场设置、阅卷等保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考场监考、工作人员纪律和守则。对在报考以及考试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考试规定与考场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并取消报考人的当年考试资格。
七、请各地、各部门按照考试的工作安排,认真做好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在组织报名和考务工作中有什么问题,可根据具体分工进行联系。有关具体的考务、培训工作,另行通知。
附件:《关于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8号)
附件: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发〔199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建设部门:
为切实做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考试组织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自1998年起在全国举行。考试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考试时间为每年10月份,分四个半天进行。
二、人事部、建设部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考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考试科目为: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本科目分土建工程专业和安装工程专业,报名时考生可选择其一)、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各科目考试成绩合格者,方能获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四、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7〕77号)下发之日前,已受聘担任髙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只参加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 的考试。
(一)1970年(含1970年,下同)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15年。
(二)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0年。
(三)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5年。
五、根据工程造价专业技术队伍的实际情况,对工程造价及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15年,并受聘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在2000年(含2000年)以前,可报名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全部科目的考试。
六、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考核推荐,按规定时间和地点报名。报名时须提供报名条件中要求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年限证明。报名后经考试管理机构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发给准考证,凭准考证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参加考试。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七、考场设置地点由人事部、建设部确定,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
八、认真做好考前培训工作。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经建设部审批后公布。
九、培训工作委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实施。要坚持培训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所有考试工作(包括命题与组织管理)。考生按自愿的原则参加培训。
十、考试与培训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准。
十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的通知》(人发〔1997〕75号)规定,认真做好试卷在命题、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肃考风考纪,严禁弄虚作假,保证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各环节工作的健康运行。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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