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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事厅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5 05:50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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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人〔1998〕61号
    各市、地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及中央驻豫各单位,各大专院校:
    按照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文件要求,从1999年开始,实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根据人事部规定,我省从1999年开始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不再单独组织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外语考试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贯彻“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合格证书的考试制度。考试每年进行一次,考试时间定于每年4月的第3个星期六上午。
    二、考试的范围
    凡《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中有外语要求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或聘任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及由无外语要求的系列(专业)转评有外语要求系列(专业)的人员,除符合免试条件者外,均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考试合格证书。未按要求取得相应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申报(聘任)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考试的等级及适用范围
    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分A、B、C三个等级。
    A级的适用范围为:
    (一)申报高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申报其它系列正髙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其中,卫生、工程系列中不含在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工作的人员);
    (二)申报高级国际商务师任职资格者。
    B级的适用范围为:
    (一)在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卫生、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
    (二)申报髙教、科研、卫生、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其中,卫生、工程系列中不含在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工作的人员);
    (三)翻译系列和大、中专院校中直接从事外语教学的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限第二外语);
    (四)申取未设正高级职务系列的(工程系列除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
    (五)除高教、科研、卫生系列外,申报其它设置正髙级职务系列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
    C级的适用范围为:
    (一)翻译系列和大、中专院校中直接从事外语教学的人员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限第二外语);
    (二)在县及县以下所属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卫生、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
    (三)除高校、科研、卫生、工程系列外,申报其它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含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拟聘人员)。
    四、考试的语种及专业类别
    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开考的语种为: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其中,英语划分为综合与人文、理工、卫生、财经4个专业类别,其它语种不分专业类别。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确定考试的语种和英语的专业类别。
    国家未开考的古汉语和医古文仍由我省统一组织考试,考试时间与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同时进行。
    (一)下列人员可选考古汉语或一门外语:
    1.申报图书、资格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
    2.申报档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
    3.艺术系列美术专业中从事国画创作的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
    (二)下列人员可选考医古文或一门外语:
    1.国家恢复高考制度前(不含1977年)正式参加并一直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进人中医药学校学习及中医学徒人员;
    2.按照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卫政字〔1978〕1583号文件规定吸收到全民所有制中医药机构中的人员(即1979年统招人员)。    
    除上述人员外,其它人员一律不得改考古汉语或医古文,否则,考试结果无效。
    五、考试合格标准的确定及证书的发放
    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由人事部统筹规划、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符合国家考试合格标准者,发给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其中,A级证书有效期为4年(自考试当年起计算有效期,下同),B、C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参加我省组织的古汉语、医古文考试合格者,发给由省人事厅印制的《河南省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古汉语(医古文)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在人事部划定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标准之外,我省根据实际情况,可确定本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并颁发证书。该证书只限于当年有效。
    1998年底以前参加我省组织的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外语考试取得的合格证书在原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六、外语免试的条件
    申报副高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免试外语:
    (一)博士学位获得者;
    (二)通过BFT中(Ⅰ)级考试者,申报中级职务免试;通过BFT髙(A)级考试者,申报副高级职务免试;
    (三)外语考试期间从事援外工作或经省政府批准在国外考察访问不能参加当年外语考试者。此类免试人员在参评的次年必须参加外语补考并取得合格证书,否则取消已取得的任职资格。
    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以及拟申报单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者,不实行外语免试。
    符合免试条件者,需填写《河南省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外语免试审批表》一式两份,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及一份复印件。申报中级职务的由市(地)人事局或省直厅(局)负责审批,申报高级职务的由省人事厅负责审批。
    七、几项具体规定和要求:
    (一)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工作的领导,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提高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考的认识,引导他们适应我国现代化建设和迎接知识经济时代的需要,下决心努力学习和掌握外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同时,要切实做好统考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职称外语考试的顺利进行。
    (二)职称外语统一考试的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具体考务安排另行通知。
    (三)中央驻豫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职称外语统一考试。实行人事代理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外语考试报名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负责。
    (四)有关单位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类外语考前培训班,须经市(地)以上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培训和考试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査,做好对培训单位的资格审查工作。应试人员一律遵循自愿原则参加培训。
    (五)各级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外语考试时,要精心安排,周密部署,采取得力措施严肃考风考纪。对考试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人员和组织不力的单位及主要责任人,要给予严肃处理。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下发的有关职称外语考试文件即行废止。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