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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人职〔1998〕1号
各市(地)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各大专院校:
根据《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职〔1995〕6号)规定,经审查,省人事厅分三批对18个市(地)、53个省直单位及27个省属高校组建的399个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了备案。各市(地)和省直有关单位人事部门对初级评委会的组建也进行了审批备案。为了加强对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管理,实现评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评审工作质量,确定自1998年起对上一评审年度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定期进行审查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经省人事厅批准备案的各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经各市(地)人事局和省直单位人事部门审批备案的各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
二、评估内容
(一)评委会组成和工作情况;
(二)评审标准条件的执行及质量控制情况;
(三)参评范围和申报职务序列是否符合要求等。
三、评估的方法、步骤
(一)中、初级评委会在评审结束后,根据职改政策和评估内容的要求,进行自我总结,写出综合报告,并填写《河南省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审查评估表》(见附件)。
(二)各市(地)人事局及省直有关单位对所属中评会进行初评,对初评合格的中评会,于2月15日前将综合报告、《河南省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审查评估表》(一式两份)、评委成员名单及评审通过人员花名册(见附表)等评估材料报省人事厅职称改。
(三)省人事厅对各中评会进行审查评估。经评估合格的中评会,其当年评审结果有效;评估不合格和明显违背职改政策的中评会,视情况宣布其当年评审结果无效或对该评委会予以撤销。
(四)各市(地)人事局和省直单位人事部门参照对中评会的评估办法,分别负责所属各类初评会的审查评估工作。
四、几点要求
(一)对评委会实行审查评估是加强评委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保证评审质量,实现评委会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重要措施,也是深化职称改革的要求。各级人事部门要从深化职称改革的大局出发,切实提局对这一工作的认识。在评审结束后,要实事求是,认真总结检查,并按要求及时上报有关评估材料,保证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职称评审工作属政府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1号)要求,全省各类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必须经上一级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备案。凡未经审批备案的评委会,均为非法评审,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同时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三)各级人事部门对批准备案的评委会实行动态管理,以后要形成制度,每年评估一次。各类中、初级评委会应于2月1日前将上一评审年度评审工作的评估材料及时上报。
附件略。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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