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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厅关于完善技师考评工作的意见
 
    来源:       时间:2014-12-25 10:46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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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劳职技〔1997〕24号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济源市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豫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技师考评工作,树立技师考评工作的权威性,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劳人培〔1987〕16号文件)和省劳动厅《关于颁发〈河南省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劳人培〔1989〕7号)及《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补充意见》(豫劳培〔1994〕39号),结合我省目前技师考评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技师考评工作的综合管理,使技师考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正常化。同时,要大力宣传开展技师考评工作的意义,维护职工接受培训和获得技术职务的权力,提高技术工人的社会地位。
    二、技师的申报。我省机关、事业、社会团体、企业在职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凡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且从事本工种连续工龄十年以上,符合技师任职条件的,均可申报。其中:获市地级以上职业技能比赛前六名,总结出先进操作方法,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攻克难关和预防重大事故隐患中作出突出贡献,经过市地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可不受参加工作年限限制。
    申报参加技师考评的人员,需填写《技师任职资格审批表》(见附件一),《技师任职资格考评简表》(见附件二),并同时提供本人学历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技术成果和创造发明鉴定书及技术竞赛、评先等获奖证书。然后由单位统一填报《申请参加技师任职资格考评人员花名册》(见附件三),并经市(地)劳动部门审核后,由技师专业考评组进行考评。
    三、技师考评办法规范化。各市、地要打破行业(部门)限,按专业(工种)归口建立技师考评组织,明确其考评的工种范围,并报省厅备案。实行“单位择优推荐、专业组统一考评、用人单位自主聘任”的考评办法。省直单位技师考评和中央驻豫单位通用工种技师考评由省劳动厅统一安排。
    技师考评时间要相对固定。为了便于用人单位安排推荐工作和个人做好参加考评的准备,从一九九七年开始,技师考评工作每年九月份由各单位组织考核推荐,十月份由市地劳动行政部门组织技师专业考评组统一考评,十一月份报省劳动厅审核验印,同时填报《申报核发技师合格证花名册》(见附件四)。通过职业技能竞赛和技术能手评选产生的技师,按竞赛和评选时间审批。
    四、技师的聘任、工资、津贴及福利待遇
    凡经劳动行政部门考评的技师并已获得省或市地核发的《技师合格证书》的人员(市、地劳动行政部门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底前核发的有效),经单位聘任,可享受我省规定的工资、津贴及“农转非”和本单位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福利待遇,其它部门或行业未按我省劳动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所认定的技师不得享受。
    五、认真贯彻《企业职工培训规定》,做好技术等级培训工作,为技师考评打下坚实基础。各市、地要统筹安排技术等级培训鉴定(考核)工作,尤其是抓好高级工的技术等级培训、鉴定(考核)工作,要结合行业或单位的生产(工作)实际,制订培训计划,确定教学大纲、教材,依据技术等级标准,统一教学内容,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进行考试、考核,为技师考评工作打好基础。
    六、经国务院办公厅同意,人事部、劳动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协调意见》(人薪字〔1995〕74号),再次明确规定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职务)的考核,一律纳入劳动行政部门的综合管理,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技术等级标准、鉴定(考核)规范,试题和认定考核组织等工作,负责颁发技术等级证书和技师、高级技师合格证书,其它部门不得重复建立考核组织。《劳动法》对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有明确规定,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技能水平的唯一有效凭证,非劳动行政部门不得考评颁发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行业核发的岗位证书仅作为单位内部上岗的凭证。
    七、以往所发文件中与本意见不相一致的地方按本意见执行。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