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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厅关于企业实行技术(等级、职务)培训、考核和使用、工资待遇相结合的意见
 
    来源:       时间:2014-12-25 07:46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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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劳办字〔1997〕12号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济源市劳动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豫单位:
    为了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大力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全面提高劳动者的技能素质,促进企业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和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的有关要求,认真贯彻劳动部、国家经贸委联合下发的《企业职工培训规定》,鼓励职工提高职业技能水平,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把工资待遇和技术等级(职务)、劳动贡献联系起来,充分调动
    职工学习技术的积极性,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就企业实行技术(等级、职务)培训、考核和使用、工资待遇相结合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要尽怏依照《企业职工培训规定》,建立健全职工培训制度,对职工技能培训做出规划。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培训场地、设备、师资,本企业没有能力开展技能培训的,可采取企业间联合办学,委托社会公共培训机构(如技工学校等)或由行业统筹安排培训。“九五”期间争取实现职工技能水平在现有基础上提高一个等级,技术工人队伍结构基本趋于合理的目标。
    二、建立正常的职工技术等级培训、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评制度。企业要根据国家和我省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政策和规定,依据《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或《职业技能标准》和技师、高级技师任职条件,按照《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核定职工的技术等级(职务)。对企业新参加工作和学徒期满且分配到技术岗位上的人员,在转正定级前,必须取得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并经单位对其劳动态度、工作业绩等考核合格者,方可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三、企业要充分发挥技师、高级技师和技术能手等高技能人才的骨干作用,激发他们在生产岗位上的积极性、创造性。各单位在技术立项攻关和解决技术难题过程中,根据其专长给予使用,对关键技术岗位要优先安排,同时要重视认定和推广他们的先进操作方法。对高技能人才应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的建设。
    四、企业必须以国家现行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技师、高级技师考评为依据,将技术岗位的技能工资标准划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并在每个等级内设置若干工资档次,各等级内工资档次互不交叉。其中:高级技师、技师的技能工资水平应分别参照本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技能工资水平设置。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技能工资由初级晋升中级、中级晋升高级,高级晋升技师、技师晋升高级技师者,必须首先取得相应技术等级(职务)证书。
    五、根据省劳动厅豫劳〔1993〕16号文“企业在依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内,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参照有关规定,自主建立津贴、补贴”的精神,对聘任为技师、高级技师的人员,企业还可实行技术(等级)职务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企业自定。
    六、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广泛宣传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的重要作用,树立“技术工人也是人才”的观念。尤其是职业技能开发和工资机构应加强协调与合作,尽快提出贯彻本意见的方案,先行试点,逐步推开。职业技能开发机构要按照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的有关规定,着重抓好企业现有在职职工的本等级考核认定,在标准、规范、教材、试题、考务、发证等环节上提供服务和进行监督;工资管理机构要对企业技术工人的技能工资标准划分和等级内工资档次的划分等工资方面的问题加强指导。
    七、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企业职工培训规定》和本意见精神,在劳动部门的指导下,首先要弄清本企业技术工人的实际技能水平和工资现状,充分利用企业现有的场地和设备开展培训,凡在场地、设备等方面具备鉴定(考核)条件的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可以作为鉴定(考核)的场所,按照鉴定管理社会化的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对本企业职工进行考核,认定在岗职工的技术等级。其次,工人技术等级确定后,对技术工人原有技能工资部分要按实际技术等级进行调整,激发职工学技术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提高产品质量和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做好服务。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