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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重申离退休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5 00:46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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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人〔1997〕21号
    各市(地)人事(人事劳动)局、济源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
    现将人事部《关于重申离退休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人发〔1997〕30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综合管理职称改革工作的职能部门。凡未经省和市(地)、县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和政府人事部门批准而自行组建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凡未经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其他部门自行制定的涉及职称改革内容的政策,各地、各单位均不得执行。
    二、各地、各单位要坚持贯彻人事部《通知》精神,对已离退休的人员,不得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当年12月31日前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除按《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和《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提高退休费比例及享受百分之百退休费审批权限的通知》(豫人专技〔1993〕18号)文件规定,依照审批权限办理延长离退休年龄者外,一律不得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各地、各单位要对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审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清査,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人事部门反映,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纠正。对违反规定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律不予认可,不得兑现有关待遇。
    四、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是人才资源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单位要认真搞好第二次人才资源开发,并认真做好有关职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谅解与支持,以促进他们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附件:关于重申离退休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
        
附件:
        
    人事部关于重申离退休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
    人发〔1997〕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据反映,近来有些地区的个别社会团体自行在离退休人员中开展“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这种做法违反了职称改革工作现行的政策规定,也不符合深化职称改革的方向,引发了一些矛盾,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应引起重视。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对以离休的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以外,不再评定专业技术职务。
    二、社会团体未征得省级人事(职改)部门同意,无权组建高级评审委员会。凡不符合国家职称改革政策规定和未经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同意组建的评审委员会,所评审的结果一律无效,人事(职改)部门不予认可,不兑现工资待遇。
    三、要充分重视发挥离退休干部特别是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搞好第二次人才资源开发,通过返聘、人才市场等为他们参加两个文明建设和培养人才积极创造条件。对已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单位和离退休人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由于职称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面大,关系到各类人员的切身利益,职称工作的行政管理属于人事(职改)部门和系列主管部门的职能范围,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还必须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在具体工作中,要注意与职称改革方案相衔接,防止增加新的改革难度。要加强对职称工作的宏观管理,为方案出台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一九九七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