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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河南省劳动厅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确认失业人员和富余职工的意见
来源: 时间:2014-12-25 03:4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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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劳业〔1996〕23号 各市、地劳动局(劳动人事局): 根据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豫税发〔1994〕86号)要求及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报告》的通知(豫政〔1995〕54号)精神,经与省地方税务部门协商同意,现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失业人员和富余职工的确认,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按现行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待业人员包括失业人员和富余职工。 二、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年龄以内,具有劳动能力,非自愿性中断就业又要求就业的失业职工和初次寻工作的建筑待业人员。失业人员是以劳动部门确认的“失业证”作为政策性减免税核定人员的凭证。 三、企业富余职工是指超出企业编制定员,或虽在编制定员内,但因生产任务不需要被优化组合下岗的人员。富余职工依据企业优化组合方案,由劳动部门确认的富余职工花名册作为政策性减免税核定人员的凭证。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