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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河南省人事厅关于有突出贡献专家、高级专家退休后提高退休费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5 02:4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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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人专技〔1996〕18号
各市、地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对我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和高级专家退休后提高退休费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被批准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其退休后的退休费提高到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发给。退休费从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起计发。
二、对获得国家及省部级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的高级专家或被省部级确认为在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者,其退休后,按以下情况分别提高退休费比例: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中的特等、一等、二等奖获得者,其退休费标准可在原工资的基础上提高百分之十到百分之十五;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中的三、四等奖获得者、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中的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奖获得者和其他在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的社会科学、自然科学高级专家中有突出成就者,其退休费标准可在原工资的基础上提高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原标准工资。
三、办理有突出贡献专家和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应呈报下列材料:综合报告;《有突出贡献专家、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审批表》(一式四份);专家本人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获奖证书及退休证书。
四、审批办法和审批权限按省人事厅豫人专技〔1993〕18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有突出贡献专家、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审批表(略)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