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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厅关于加强集体合同审査管理的意见
 
    来源:       时间:2014-12-25 01:43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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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劳〔1996〕29号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
    为了加强对集体合同的管理,指导和规范集体合同试点工作,根据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及《关于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所在地企业集体合同的审査和管理工作。
    2、集体合同签订或原集体合同变更后,企业一方均应在七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査。同时应报送合同双方符合法律、法规的资格的资格证明、集体协商过程的原始记录及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说明。
    3、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后,应对集体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集体协商的原则和程序以及集体合同的各项具体标准进行认真的审査,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有异议的应在十五日内将《集体合同审査意见书》或《集体合同变更审査意见书》(附后)送达集体合同双方代表。审査意见书一式三份,集体合同双方各一份,劳动行政部门存档一份。
    4、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在收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査意见书后,对提出异议的条款应进行修改,并于十五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重新审査。劳动行政部门仍有异议的,应在十五日内将《集体合同重新审査意见书》(附后)送达集体合同双方代表。
    5、鉴于签订集体合同工作尚处于试点阶段,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集体合同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在工作中,要注意与工会、经贸委等有关部门的协调,目前重点在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中进行。
    6、劳动行政部门必须及时掌握本地区企业劳动关系变化的动向,对于进行集体合同试点的企业,要事先摸清情况,提供法律和政策咨询,但不得介入协商过程。
    7、各市地要做好集体合同审査登记和统计报告工作。按照劳动部劳司函〔1996〕12号通知要求,各市地要按季度填写《集体合同报送审査情况统计表》和《集体合同试点企业情况表》(附后),于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将上个季度的报表报送省劳动厅劳动关系与监察处。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