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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厅关于开展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的意见
 
    来源:       时间:2014-12-25 11:34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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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劳培〔1995〕42号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和《关于高级技师评聘工作扩大试点的通知》(劳培字〔199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开展高级技师评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评聘高级技师是技师聘任制的组成部分。高级技师应在技术密集、工艺复杂的行业中具有高超技能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技师中考评。各地区、各部门过去在技术工人中设置的工人技术职务,一律纳入国家规定的技术职务序列,今后不得自行设置工人技术职务。
    二、实行高级技师职务评聘的范围,限定在国务院行业归口部门提出并经劳动部核定的行业、专业(工种)或岗位,其名称按国务院有关部委的规定确定。
    三、高级技师的任职条件:
    (一)担任技师职务满三年以上并作出突出贡献;
    (二)具有本专业(工种)较高的技术理论知识,并了解和掌握相关专业(工种)的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具有本专业(工种)高超的专业技能和综合操作技能,在本行业、本地区或本企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和知名度;
    (四)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和解决本专业(工种)高难度的生产技术问题等方面成绩显著;
    (五)能热心传授技艺、绝技,具有培养高级技术工人的能力,指导带领技术工人进行技术攻关和技术革新。
    四、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的比例限额,全省原则上控制在技师总数的百分之十以内,各地比例数额由省劳动厅根据技师总数确定。申报高级技师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设岗方案;市、地属单位和省直属单位分别由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和省直主管部门根据申报单位生产(工作)岗位的技术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审核后,报省劳动厅批准,单位在批准的限额内使用。
    五、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的内容及方法。内容包括工作实绩、专业技术理论、实际操作技能和潜在能力等。
    (一)工作实绩考核。主要考核任技师职务三年以来,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和解决本专业(工种)高难度生产技术问题等方面的成绩,热心传授技艺、绝技、培养指导技术工人方面的工作实绩以及学习、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成果的情况。
    (二)技术理论知识考核。重点考核是否掌握了本专业(工种)较高的技术理论和新技术知识;是否了解和掌握了相关专业(工种)的理论知识。
    (三)操作技能考核。操作技能考核的基础上,进行综合操作技能的考核。重点考核其对高、精、尖设备的安装、调试、维修及现场分析、判断、排除故障、解决处理问题等方面的实际操作技能,内容要突出高超精湛的技艺,独特的技术专长和综合技能。
    (四)潜在能力的考核。撰写个人技术总结和专题论文,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技术知识、生产管理知识、解决或处理的技术难题、技术革新或合理化建议成果及复杂设备的安装、调试、维修、运行等业绩。
    考核的方法参照《河南省技师考评工作规范》(豫劳培〔1990〕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作实绩考核以各项原始记录资料为依据,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操作技能的考核要结合本职岗位的作业项目进行,也可选择典型的工件加工专门组织进行。技术理论知识和潜在能力的考核可采用答辩的方法进行。对撰写的总结和论文,要作综合定餅价。
    六、高级技师是生产操作岗位上的高级技术人才,根据劳动部会同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高级技师评聘试点办法》中的有关规定,高级技师从受聘之月起应享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
    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根据生产工作的特殊需要及本人身体健康状况,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年。
    七、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由省劳动厅负责综合管理。省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下设相关专业高级技师考评委,负责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综合考评。
    市、地劳动行政部门和省直厅局负责本地区、本厅、局及直属单位高级技师人选的审核和申报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人考核组织或技师考评机构,负责组织职工学习技师评聘的有关文件;制定本单位实施意见;按高级技师任职条件进行摸底、初评和推荐,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进行考核,其重点是考核政治思想、工作表现、工作实绩和综合操作技能,制订高级技师设岗方案,并在限额内对申报高级技师的人员作出推荐。
    高级技师专业考评委的成员一般由15人组成,应挑选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办事公道的人员参加,其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应占三分之二以上。高级技师专业考评委成员报省劳动厅批准,由省劳动厅发给聘书。
    八、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工作程序。由本人申请,提交技术总结和专题论文及有关原始证明材料,基层单位对其进行资格审査和有关方面的考核后,经市、地或省直厅、局对申报单位设岗方案和本人任职条件审核合格后,报省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相应专业高级技师考评委进行技术答辩和综合考评,通过者报省劳动厅审核批准,颁发全国统一的《高级技师合格证书》。
    取得《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者,由本单位行政领导进行聘任,签定聘约并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三年。
    《高级技师评审呈报表》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刷。报一式五份,其中省劳动厅三份(转报劳动部两份备案),主管部门一份,基层单位存本人档案一份。
    九、高级技师评聘工作,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稳步进行,先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展开。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采取按工种(专业)试点的办法,试点工种(专业)限定在劳动部会同有关行业确定的工种范围内,必须是开展技师评审工作三年以上的工种,由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省劳动厅批准。
    十、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劳动厅审核同意后,联合下发实施。
    十一、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一定要坚持标准,严格考核,宁缺额以待,不降格以求,确保质量。在评审过程中,坚持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不迁就,不照顾,不搞论资排辈。
    十二、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的收费标准,严格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高级技师评聘的其它问题,均按国家和省技鍵任的有关舰执行。
    
    附件: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
    
    劳动部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
    劳培字〔1990〕14号
    根据1987年六月国务院批准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劳人培〔1987〕16号)和国办发〔1988〕10号《关于从工人、农民及其他劳动者中选拔和培养各种技术人才的意见》的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选拔和培养高技艺、高技能的人才,以适应科技发展和“四化”建设的需要,特提出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
    一、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评聘高级技师是技师聘任制的组成部分。高级技师应在技术密集、工艺复杂的行业中具有高超技能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技师中考评、聘任,不是技师的普遍晋升。高级技师的名称,可根据行业特点,按专业或工种确定。各地区、各部门过去在技术工人中设置的工人技术职务一律纳入技师聘任制,今后不得自行设置工人技术职务。
    二、高级技师职务要根据行业特点,在技术密集、工艺复杂的生产工作岗位,根据生产工作实际需要设置,并确定职数,明确职责。高级技师的比例限额,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各部门为单位,控制在技师总数的百分之十以内,由国家下达评聘人数和职务津贴指标。各地区、各部门根据所属单位生产岗位的技术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进行平衡调剂使用,切忌平均分配。省及部以下各级地区和部门也应按所属单位高级技师设岗、定职情况进行平衡调剂使用。
    三、高级技师任职条件:任技师职务三年以上并作出突出贡献;具有本专业(工种)较高的专业知识并了解和掌握相关专业(工种)的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有高超专业技能和综合操作的技能;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技术攻关和解决本专业(工种)高难度生产技术问题等方面成绩显著;能热心传授技艺、绝招,培训技术工人,指导、带领技术工人进行技术攻关和技术革新。
    四、高级技师从受聘之月开始,享受高级技师职务津贴,取消技师职务津贴。高级技师职务津贴,全国平均按每个高级技师每月50元标准核算。具体标准在每月40元至60元的幅度内(不得压低或提高,更不准挪作他用),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对核准下达的增资指标,企业列入成本,机关、事业单位由工资科目开支。
    高级技师任职二年以上在受聘期间退休,其职务津贴列入工资基数计算退休费。
    高级技师的退休年龄,根据生产工作的特殊需要及其身体健康状况,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五、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行业实际情况,提出本行业设置高级技师职务的专业(工种)或岗位的范围,确定高级技师职务的名称,制定高级技师职务的考核标准,送我部核定后,发各地区、各部门试行。
    六、高级技师考核评聘工作,按照1990年7月12日劳动部第1号部令发布的《工人考核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应会同本地区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劳动工资机构应会同本部门的有关业务机构,分别成立工人考核委员会和各专业(工种)的考评组织,由其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高级技师考核、评审工作。经考评合格者,地方所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发证;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单位的(包括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公司),由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劳动部门核准发证。取得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者,由其所在单位的行政领导在核定的高级技师比例限额内进行聘任,并签定聘约。
    七、为了加强工艺技术人才的管理和技术交流,各地区、各部门应将高级技师的考核评审表一式两份报送劳动部备案。(样表附后)
    八、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
    九、高级技师评聘工作的其他有关问题,按技师聘任制有关规定执行。
    十、各地区、各部门对评聘高级技师工作,必须加强领导,精心指导审慎行事;坚持统一部署,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稳步推开;切忌一哄而起追求进度。
    附件:高级技师评审呈报表(略)
    一九九○年九月十二日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