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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
河南省劳动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全省技工学校校办企业(实习教学工厂)进行界定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5 10:3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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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劳培〔1995〕61号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了加强技工学校校办企业(含实习教学工厂,下同)的管理,全面落实国家税收政策,研究和确定技工学校校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技工教育事业的发展,决定对全省技工学校校办企业进行界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地务必于10月30日前将技工学校校办企业界定的有关材料上报省劳动厅。
二、技工学校校办企业界定的对象:经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或省劳动厅批准建立,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实行综合管理的技工学校.1995年6月30日前设立的实习教学工厂和创办的校办企业。
技工学校校办企业的界定工作,按照管理权限逐级申报,市、地劳动行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初审后,由市、地统一报省劳动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终审。95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校办企业按照管理权限随下年年检一并进行。
三、校办企业界定条件
(一)产权归学校所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由学校任命或聘任,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有工商营业执照,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减免税金管理和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四)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
(五)主要经济指标及年度决算由学校批准。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作为校办企业:
(1)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
(2)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4)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
(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
(6)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四、校办企业办理界定登记时应提交的证件:
(一)由申请界定的校办企业提交的界定申请;
(二)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批文;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书或聘书(复印件);
(五)上年校办企业经营分配情况表及上交学校利润证明;
(六)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七)有关部门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五、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税务部门应按照上述规定,共同对技工学校校办企业进行严格审核,凡符合条件并由省劳动部门终审合格的技校校办企业,统一报省税务部门批准,颁发《技校校办企业证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校办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没有取得《技校校办企业证书》的,不得享受校办企业的待遇。
《技校校办企业证书》及其副本,由省劳动厅统一印制,统一编号。(见附件一)
六、其它有关技工学校校办企业界定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反映,可及时向省劳动厅培训教育处联系。
附件:一、《技校校办企业证书》代码表(略)
二、技校校办企业界定汇总表(略)
三、技校校办企业界定申报表(略)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