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劳〔1995〕17号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
现将劳动部《关于办理职工调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的通知》(劳部发〔1995〕135号文)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劳动行政调配工作是劳动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同职工交流中介服务有严格的区别,对国家和省下达的政治性调配任务、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调配人员和解决职工夫妻两地分居、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调入工人等项工作,不得转移到非行政机构去管理,也不得在办理手续时收取费用。
二、要坚决制止收费不规范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乱收费行为。各项劳动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厅联合下发的文件执行。对已公开宣布取消的不合理收费项目要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巩固治理成果,防止反复和回潮。
三、各级劳动部门要把治理乱收费作为反腐纠风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局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认真抓落实,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监督检査,维护劳动部门的良好形象。
四、各市、地劳动部门要对本单位及下属机构、所辖县(区)劳动部门进行一次检査,对违反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的现象要坚决纠正,并将检査和纠正情况于五月三十日前报告省厅纠风办。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要给予通报批评。
附件:关于办理职工调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的通知
附件:
劳动部关于办理职工调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厅(局):
劳动行政调配工作是劳动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能,承担着完成国家下达的政治性调配任务、保证国家重点工作需要和解决职工夫妻分居困难的任务,是劳动行政部门服务于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具体体现。多年来,劳动行政调配工作受到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好评。但是,最近有些地方在机构改革中,将劳动行政调配工作转移到事业单位或经营组织管理,并以此收取费用,增加了职工的负担和用人单位的开支,引起了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强烈不满,影响了劳动行政部门的形象。为制止和纠正办理职工调动手续收取费用的做法,特作如下通知:
一、劳动行政调配工作在当前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都要重视加强这项工作,要明确专人负责,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政治性调配任务,继续做好解决职工分居的工作,不得将此项工作转移到非行政机构去管理。
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职工调动手续,对国家下达的政治性调配任务,对企业因工作需要调配人员和解决职工夫妻分居调动等项工作,在办理手续时,不得向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收取费用。
三、对于在劳动行政调配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告劳动部劳动关系与监察司。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日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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