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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转发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类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5 08:34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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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劳计〔1995〕2号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人民银行分行、省直有关单位、各专业银行省分行:
    现将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类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4〕53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加强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是加强工资总额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也是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行之有效的办法,决不是可有可无的手段。各市地应高度重视,按照《通知》精神,切实把工资基金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起来。
    二、切实做好九五年度《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换发工作。按照《通知》精神,凡是列入“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企业范围”内的单位,在4月30日前换发新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三、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配合人民银行,明确指定企业在某一家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帐户,只能在基本帐户开户银行凭《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支取工资性现金。凡是不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审批手续不全的、或超过批准额度支取工资性现金的单位,银行一律拒付工资性现金。
    四、建立严格的审核制度。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备案)签章。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由企业根据劳动、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和挂钩浮动比例,按照上年效益工资提取情况,自主确定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填入《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签章。
    ——实行股份制和比照“三资”企业管理办法的企业,其初始工资总额基数由劳动部门核定,以后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实现税利增长幅度,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以不变价净产值计算)提高幅度的前提下,由企业自主确定工资总额计划,填入《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签章。
    ——实行基本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其《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中的年度工资计划,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定。
    ——未实行上述办法的国有企业,其年度工资总额的确定,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集体企业(含劳动服务企业),由主管部门审核签章,无主管部门的,由劳动部门审核签章。
    五、建立工资基金管理反馈制度。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企业基本帐户开户行要建立工资基金管理台帐,定期对企业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管理、预测、分析,引导工资分配合理增长,并按要求于上半年和年终汇总上报工资发放情况的分析报告。
    六、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资基金管理工作,并注意总结经验。今年适当时候,省劳动厅和人民银行将对市地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査,促其健康发展。
    
    附件: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类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的通知》
        
    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类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的通知
    劳部发〔1994〕5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人民银行分行,国务院各部、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公司),各专业银行总行: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工资总额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各类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使用《手册》的企业范围
    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其它经济类型所有制企业以及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办的独立核算的各类公司和第三产业单位。
    二、使用《手册》的人员范围
    使用《手册》的人员范围为企业全部职工(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职工)。
    三、列入《手册》的工资总额范围
    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四、企业使用《手册》的方法
    1.各类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调控方式,并在允许提取的工资总额范围内,认真编制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并填入《手册》。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企业经营者确定。
    2.企业的《手册》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核发,是企业从银行提取工资性现金的唯一凭证。
    3.企业只能在基本帐户开户银行凭《手册》支取工资性现金。
    4.企业违反《手册》使用规定、内容填写不清、审批手续不全的,银行柜台有权拒付工资。
    五、《手册》的审核签章
    1.企业《手册》,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备案)签章,并将审核后的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抄送当地人民银行和企业的基本帐户开户银行。
    2.地方企业的《手册》,由地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审核签章。
    3.地方外商投资企业的《手册》,由地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签章。
    4.中央各部门驻地方企业的《手册》,由中央主管部门审核签章或由中央主管部门书面委托地方劳动行政部门代办审核签章。其中,中央各部门在京的全国性公司、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公司)、各专业银行总行的《手册》报由劳动部审核签章,并抄送当地人民银行和企业开户银行。
    5.无主管部门企业的《手册》,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签章。
    6.企业《手册》凡未按规定进行审核(备案)签章的,银行柜台一律拒付工资。
    六、《手册》的监督检査
    1.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将企业使用《手册》的情况作为劳动监察的内容之一,每年都要定期进行检査监督。
    2.各级银行一定要严格把关,按照《手册》监督支付工资,对企业超过《手册》核定数提取的工资部分,银行一律拒付。对违反《手册》管理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以各种手段套取或坐支现金发放工资的企业,劳动行政部门和银行要认真査处,如数扣回多发的工资,并建议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3.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切实将《手册》作为落实工资总额宏观调控和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的有效手段,积极指导企业编制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按规定对《手册》审核签章,通过《手册》随时了解企业工资发放情况,充分发挥《手册》对企业工资使用情况的监督作用。
    七、《手册》仍使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1992年统一制定的样本,各地在保证国家样本所列项目的同时,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适当添加一些所需的内容,并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一九九五年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