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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厅关于发布《河南省企业实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5 06:34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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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劳安〔1995〕29号
    各市、地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直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174号令)和劳动部贯彻这一规定的实施办法,我厅制定的《河南省企业实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河南省企业实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企业实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根据劳动部制定的《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新的工时制度为:职工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凡有条件的企业从1995年5月1日起,都要实行新的工时制度。因生产条件特殊的企业或岗位一时难以执行的,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可适当推迟施行,但应积极创造条件,最迟于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三、企业原则上实行国家统一的休息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体息日。受交通、供电、供气等外部条件制约、难以将休息日安排在星期六、星期日的企业以及面向社会的服务性企业,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在使职工每周有两次24小时不间断休息的前提下,可以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四、实行五天工作制后,企业应精心安排和组织生产,努力提高工时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企业内部不同部门、不同车间、不同岗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实行不同的工作、休息方式。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单位,如商业、邮电、运输、金融、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和文化娱乐场所,在调整生产和休息时间时,必须考虑广大群众的利益和需要,不能缩短服务时间,努力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加便利的生活和工作条件。
    五、因缩短工作时间,增加就业岗位而增加人员的,应首先从企业富余人员中调剂解决。解决不了的,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
    六、企业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办法是:
    中央直属企业按劳动部批准的对象和范围执行。本省企业由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劳动厅审核同意,提出新的劳动组织轮班意见及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种范围的指导性意见,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同级劳动部门批准。
    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八、实行新工时制度后,月标准工资与日标准工资的换算天数为21天。(过渡期内实行44小时工时制度的换算天数为23.5天、。实行定额工资或计件工资的应相应调整定额或计件工资单价,保证在标准工作时间内,不减少职工的工资收入。
    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企业,按《劳动法》的规定,应安排职工补休。无法安排补休的,应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九、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贯彻新工时制度的调査研究和指导。尽快制定本行业执行新工时制度的具体措施和实施步骤。对行业内一些带有共性的问题,应及早提出解决办法。
    十、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新工时制度的执行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査。对违反国家规定,不顾职工安全与健康,强令职工加班加点的,要依法给以处理和处罚。年末对本地企业执行新工时制度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査统计。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