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适老模式无障碍阅读
首页> 规范性文件资料库 > 1995
河南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抗日战争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计发年生活补贴基数问题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5 00:34      浏览 人次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豫人退字〔1995〕4号
    各市、地、县人事(劳动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的规定,根据河南省人事厅《关于给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补充意见》(豫人退〔1994〕1号)的精神,经研究,对机关、事业单位抗日战争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1993年工资改革后计发年生活补贴基数问题明确如下:
    一、机关中1945年9月2日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前有职务的离休人员,其年生活补贴基数为本人执行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中抗日战争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前有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的离休人员,其年生活补贴为本人执行的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工改后保留的县以上干部40元、科以下干部38元的福利性补贴,不作为计发年生活补贴的基数。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抗日战争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他离休人员,其年生活补贴基数为离休费与原物价福利补贴(扣除工改后保留的县以上干部40元,科以下干部38元元的福利性补贴)之和。
    三、交通费、护理费和各地自定的补贴不能作为计发年生活补贴的基数。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