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劳〔1994〕57号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省直有关厅(局)、新闻单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发展,作为劳动力管理重要组成部分的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得到了社会的普遍重视。近年来,一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纷纷成立了各种培训实体,采取不同形式,面向社会举办各类非学历教育的职业技能培训班。据统计,1993年全省共培训各类人员120多万人,其中,通过培训,部分人员经各级工人技术考核组织鉴定考核,取得了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这对提高我省劳动力的素质,增强劳动者就业竞争能力,促进职业技能开发和我省经济建设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职业技能开发的法规和职业技能培训的管理制度不够健全,近年来,在我省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中乱办班、滥办班,以发放“技术等级证书”、安排就业为名,欺骗学员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地方甚至出现坑骗学员的“皮包”培训班,以及私刻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人技术考核组织的印章,伪造、仿造“技术等级证书”的违法行为。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强对社会劳动力的综合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培训的健康发展,保护用人单位和受训学员双方的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批准颁发的《工人考核条例》,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对举办就业训练班、职业技术培训班加强管理的意见》,劳动部、人事部联合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规定》以及《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经研究,对在我省范围内面向社会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列技术工种(专业)的各类非学历教育的职业技能培训班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办班实行许可证制度。凡在我省范围内举办各类非学历教育的职业技能培训班,办班单位必须向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河南省职业技能培训办班审批表》,经对其办班场地、师资配备、设备状况进行审査,具备办班条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发给《河南省职业技能培训办班许可证》,每期开班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方可开班。 省直单位和中央、解放军所属驻豫单位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班由省劳动厅审批,市、地所属单位举办的培训班由市、地劳动局审批。外省、市、自治区不得在河南省境内举办培训班和进行考核发证;本省各市、地之间也不得跨地区办班发证,确需跨市、地招生办班的,经省劳动厅审批并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否则,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制止并按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二、招生广告实行审批制度。为杜绝虚假招生广告(简章),根据国家工商局广字〔1994〕第7号《关于社会办学招生广告出证问题的批复》精神,各类广告媒介单位不得随意刊登、播发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班的招生广告。凡举办有技术等级标准或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技术工种( 专业)的非学历教育的职业技能培训班,办班单位应提交具有培训经营资格的营业登记证明(营业执照),到相应的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各广告媒介单位凭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和审査批准的广告内容刊登播发招生广告,坚决杜绝虚假广告。违背上述规定者,依据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严肃处理。在中央及省属广告媒介单位刊登播发的广告由省劳动厅审批,市、地所属广告媒介单位刊登播发的广告由所在市、地劳动局审批。 三、经批准举办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班,必须严格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厅豫价市字〔1992〕71号《关于颁发〈河南省工人培训、考核收费项目和标准〉(试行)的通知规定的培训收费标准,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不办理《收费许可证》进行收费或超标准收费,均属乱收费行为,由物价检査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査处。 四、凡举办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技术等级标准的职业技能培训班,要严格按照核定的教学大纲和计划迸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束后,办班单位可集中到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站申报进行职业资格鉴定,未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工种(专业)由同级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鉴定(考核)合格者,由劳动行政部门按规定核发全国统一的《技术等级证书》,作为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 五、加强对非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班的管理,其目的在于提高培训质量,促进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我省的经济建设。各市地、各部门要充分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要切实履行其监督、检査、指导、协调、服务等职能,近期内要对本市(地)范围内各类非学历教育的职业技能培训班进行清理、整顿。凡符合条件的予以保留,补发办班许可证,不具备办班条件的要令其停办。努力完善职业培训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机制,使我省的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科学化的道路。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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