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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河南省劳动厅、河南省计划经济委员会、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粮食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解决聘任工人技师和高级技师家属“农转非”问题的意见
来源: 时间:2014-12-25 03:3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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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劳培〔1994〕49号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计委、公安局(处)、粮食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认真落实工人技师、高级技师与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当的有关待遇,解除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更好地调动他们的生产积极性。经省劳动厅、省计经委、省公安厅、省粮食厅、省财政厅研究,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工人技师(含高级技师,下同)家属“农转非”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本人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工人技师,可在省下达的“农转非”计划指标内逐步解决其家属的“农转非”问题。
(一)被聘任为高级技师的工人。
(二)凡年满四十岁,工龄满二十年,被聘任为技师满三年的工人。
(三)年龄不满40岁,或工龄未满二十年的工人技师,在工作岗位中有突出贡献获省级以上技能比赛前十名者。
对符合上述条件,从事野外、艰苦行业工作,或工龄、任职时间较长的工人技师,可根据具体情况,在计划指标内优先安排解决其家属“农转非”问题。
二、解决技师家属“农转非”的范围包括:配偶及其十五周岁以下的子女(含不超过十八周岁的在校学生)。
对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工人技师,不得办理其家属的“农转非”。
三、符合规定条件的技师,根据省、市计划部门所下达的“农转非”计划指标,由技师所在单位的劳资部门填写《工人技师农村家属迁到城镇呈报表》(附后),附上有关证明材料,经市、地以上劳动部门审核后,由市、地“农转非”联席办公会审批;中央、部属,省属单位的工人技师上报材料,经省劳动厅审核后,由省“农转非”联席办公会审批,入户手续按豫计经社〔1991〕950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办理。解放军驻豫部队参照执行。
四、解决技师家属“农转非”问题,体现了党和政府尊重人才和对广大工人的关怀和照顾,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应加强领导,按照政策规定,协商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五、解决聘任工人技师和高级技师家属“农转非”,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等费用。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