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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总工会、河南省劳动厅、河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计划经济委员会、河南省企业家协会印发《关于建立企业、地区、行业劳动集体协商谈判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5 02:31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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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工总字〔1994〕13号  豫劳〔1994〕51号  豫体改字〔1994〕92号
    豫计经办〔1994〕1256号  豫企〔1994〕41号
    各市、地工会、省各产业工会、劳动(人事)局、体改委、计经委(经委)、企业家协会: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依法落实有关签定集体合同等条款;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促进企业自我完善内部管理体制,我们征求各方意见,拟定了《关于建立企业、地区、行业劳动集体协商谈判制度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市、地情况,认真开展试点工作,积极总结推广经验,帮助、指导企业协调劳动关系,稳定政治环境,促进企业发展,推动社会进步。    
    附:《关于建立企业、地区、行业劳动集体协商谈判制度的意见》。
        
    关于建立企业、地区、行业劳动集体协商谈判制度的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从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及加速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需要出发,各类型的企业在健全、完善内部管理机制的同时,必须依法建立企业、地区、行业劳动集体协商谈判制度。通过集体协商谈判签定集体合同,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保障劳资双方合法权益,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推动生产力发展的科学办法,也是化解劳资矛盾,协调劳动关系,为改革开放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的重要措施。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集体协商谈判制度的总则
    1、实行集体协商谈判制度的必要性
    实行劳方与资方集体协商谈判制度既是具体贯彻落实“三个有利于”的指导方针,又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通过集体协商谈判,达到协调企业与职工之间利益关系的目的。
    集体协商谈判制度把企业经营者与职工及其代表者工会摆在平等的位置上,使经营者的管理权威与职工的主人翁地位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使当事人之间建立起了相互依靠,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又相互制衡的密切关系,使他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共负责任,共享利益,共谋企业发展。
    集体协商谈判达成的协议要通过签定集体合同的法定形式确立下来。集体合同的内容包括有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及其代表者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及他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责任、利益等。
    2、集体协商谈判制度
    集体协商谈判是指企业法人或法人组织代表与企业工会或经过选举产生并受委托的职工代表(指暂时未建工会的企业),就劳动报酬、劳动时间、休假、休息、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而进行的协商谈判,并由此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集体协商谈判制度是为规范上述行为而建立的制度。
    3、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集体协商谈判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集体协商谈判的主体
    集体协商谈判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企业和职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企业法人代表,或是委托的经营者;职工的法定代表者是工会。协商谈判的双方可以是企业工会和企业,也可以是地区工会和企业的地区组织,还可以是各级行业工会和对应的企业行业组织。以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的地区、行业组织代表人为首的企业一方代表与以企业工会或地方工会、行业工会的社团法人代表(即工会主席)为首的职工一方代表,双方原则上以对等的人数组成集体协商谈判委员会。
    暂时未建工会的单位,可在市(地)、行业工会的指导下,由职工选举代表若干名,并通过职工大会确认代表的合法性,作为谈判的一方。职工大会还必须在协商谈判的代表中再选举产生一名首席代表,作为集体合同的签字人。
    集体协商谈判委员会在一个议定的程序里,双方人员应保持稳定,并在双方代表中各设记录员一名。在起草、修改集体合同时,双方记录员应予参加。
    三、集体协商谈判的原则
    集体协商谈判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合法的原则。
    协商谈判的基本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必须遵循的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
    2、当事人民主协商与平等的原则。
    协商谈判的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法律地位平等。谈判以友好合作、平等协商方式进行。
    3、充分体现权利义务对等应的原则。
    在协商谈判的内容及协商一致签定的集体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责任和权利义务应充分体现对应的原则。
    4、实事求是的原则
    当事人双方所提出的协商谈判议题应遵循符合实际、实事求是的原则。
    四、集体协商谈判的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第三十三条,集体协商谈判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报酬
    包括:全体职工和经营者、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工资水平的确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企业按法律执行);分配方式与支付办法,及发放工资的时间;企业工资成本的核定;在合同期内工资随企业效益增减变化的幅度。在国家最低工资规定基础上的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职工退休后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新招收工人的工资确定程序及享受带薪年假期间的工资标准等。劳动报酬的协商谈判应依照企业的经济效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当地物价升降指数、消费水平等提出议题。
    2、工作时间
    包括:工人每周劳动的小时数,加班、夜班和节假日工作的时间及付酬标准;实行计件工作者劳动定额的确定和计件报酬标准。轮班岗位的轮班形式及时间。
    3、休假与休息
    包括:法定工作时间、假日和休息日。企业自定假日的天数及其享受条件和办法。
    4、请假
    包括:工人请病假、事假的条件、手续及假期的工资待遇;工会兼职工作人员享受从事工会工作假的条件和待遇。
    5、各种保险待遇
    包括:工伤、医疗、养老、死亡、待业、生育等各种保险依法参加社会统筹、及企业补充保险的设立项目、资金来源及享受的条件、标准;职工死亡后其遗属的法定待遇和企业补贴或救济。
    6、生活福利
    包括:(1)为职工提供集体福利设施。如:上下班交通车、文化活动和体育活动俱乐部、生活供应、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提供休假场所等。(2)为职工及其家庭提供福利津贴。如:年终加薪,企业利润分红,有薪年假补贴,为工人子女提供奖学金,为特困职工提供救济,资助工人建立救急济难等各种互助基金合作组织等。
    7、技能培训
    包括:上岗前的培训和工作中提高技能的培训,培训的周期和时间及培训期间的工资、工时及福利待遇等。
    8、劳动纪律
    包括:企业各种规章制度的订立,特别是辞退、开除职工的程序及条件,不正当理由辞退职工进行保护的办法等。
    9、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包括:劳动环境的改善及环境保护、特别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配套的内容;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进行健康检査的周期及检査的项目;对女工的特殊保护;企业向工人提供的劳动保护用品等。
    10、集体合同
    包括: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条件,有效期限,履行检査等。
    11、集体合同的执行及纠纷处理
    包括:为保证集体合同的全面执行,双方联合成立的集体合同监督检査小组人数和监督检査的内容,合同检査一次的周期,检査结果的公布、处理,还包括因集体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包括对条文的含义、时间、界限、标准、数量等内容的解释)的解决措施。
    12、其他
    包括:企业内部管理或劳资纠纷,集体争议问题,及其双方共同认为应由集体协商谈判解决的其他问题。
    五、集体协商谈判的程序
    集体协商谈判的程序应在正式协商谈判活动之前事先约定,原则上是以面对面的直接对话形式为主。其主要程序如下:
    (一)准备工作
    1、工会和企业(或地方工会、行业工会和企业的地区、行业组织)有一方约见对方进行磋商有关劳动、工资等问题的协商谈判事项(包括协商谈判的时间、地点、内容、议程及会务筹备等)另一方不得拒绝。
    2、提议协商谈判一方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自己的要求方案,并交付对方。
    3、当事人双方都要广泛收集意见和建议,提出各自的意见和要求。在不违反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保密范围的前提下,一方需要另一方提供的数据、材料及有关情况,均不得拒绝。双方都要做到手中有材料,思想有准备。
    4、协商谈判的会务筹备事项及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或由双方事前协商议定。
    5、协商谈判会议由双方轮流主持,也可由双方认为可以委托的第三者主持。双方认为必要时,也可请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的代表作为主持人。
    (二)协商谈判
    在集体协商谈判的过程中,双方应保持良好的合作态度,不得采取过激行动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意见。集体协商谈判期间,双方均应保持生产经营现状,企业不得以关厂、停产、停薪等手段相胁迫;职工亦应照常生产,遵守劳动纪律,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双方意见但持时,都有义务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
    (三)协商谈判的结果
    协商谈判意见一致的可以签定集体合同草案。达不成协议的议题可留待下次协商谈判会议再议,也可请当地政府劳动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或按集体争议的仲裁程序申请仲裁,直至诉诸法律部门。
    (四)集体合同的审议、签字
    经协商谈判签定的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签定集体合同,否则无效。审议通不过的合同条款,大会应提出修改意见。
    集体合同由工会主席或地方工会、行业工会的法人代表代表全体职工和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的地区、行业组织代表人代表企业签字。
    暂未建工会的单位、行业、或地区由职工谈判代表中选举产生的首席代表(事前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确认并持有合法手续)代表全体职工签字。
    (五)集体合同的报送
    集体合同签字后,应于三日内将合同文本及全部附件一式三份报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合同中有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条款,可指令当事方面的代表依法进行修改。
    企业内部由集体协商谈判签定的集体合同,应报送当地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跨县的地区、行业协商谈判签定的集体合同应报送市(地)政府职能部门,跨市(地)的地区、行业应报送省政府职能部门。
    (六)集体合同的公布。
    集体合同生效后,应由双方代表通过张贴等各种形式最迟在半个月内公告全体职工。
    集体合同生效后,对企业和企业的全体职工(或地区、行业的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六、集体合同的解约
    集体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争议,首先应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有,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中途解约。
    如双方协商一致,对原集体合同进行变更、修改或中途解约,双方应联合向劳动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集体合同到期应即终止。
    集体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应提前筹备,提前进行集体协商谈判,签定新的集体合同,新合同生效日期与前合同的终止日期应吻合。
    七、集体合同与个人劳动合同的关系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定的劳动合同,即劳动者借以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就业合同不得代替集体合同。企业不得以此为借口拒绝集体协商谈判签定集体合同。
    个人劳动合同不得妨碍集体合同的执行。在签定集体合同前,应对个人劳动合同(即就业合同)中的合理的条款进行议定并写进集体合同,如集体合同的规定优于个人劳动合同时,应取消个人劳动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按集体合同执行。
    八、集体协商谈判的周期
    集体协商谈判一般每年进行一次,也可由双方商定周期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重大问题,有一方提议,并征得对方同意后可随时进行协商谈判。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