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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地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实行税务征收津贴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5 01:3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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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人薪〔1994〕11号
各市、地人事(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薪发〔1994〕38号《关于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实行税务征收津贴的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地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实行税务征收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征收津贴的发放范围。省及以下各级地方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税务征收津贴标准。县级以下地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六十元,地级地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四十五元,省级地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每人每月三十元。
三、税务征收津贴的发放办法。按出勤天数计算,按月发给。调离地方税务部门的人员,停发税务征收津贴。
四、经费来源。地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实行税务征收津贴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
五、地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税务征收津贴,从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执行。
六、本通知由人事厅负责解释。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