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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事厅关于给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补充意见
 
    来源:       时间:2014-12-25 00:31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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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人退〔1994〕1号
    各市、地、县人事(劳动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5号、省政府办公厅豫政办〔1994〕5号文件规定精神,经请示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对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问题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离休人员按其所在单位的性质分别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和有关政策。
    二、离休前有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的,按本单位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资额增加离休费。
    三、离休前无职务人员,原则上按本单位相当条件人员的增资标准增加离休费。具体增资标准,由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其本人实际情况.适当参考1985年工资改革以前的工资级别,实事求是地确定。
    四、离休人员,按二、三条增加的离休费,低于河南省人事厅《关于对省政府办公厅豫政办〔1994〕5号文件中“两个实施意见”的说明》中所列“参考标准”的,仍按所列的“参考标准”增加离休费。
    五、退休人员,可以参照上述办法,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的比例增加退休费。
    六、本补充意见从1993年10月起执行。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