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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事厅关于转发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5 21:41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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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人职字〔1993〕5号
    各市(地)人事(劳动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豫人职〔1993〕2号关于《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条款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
    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人职发〔199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工作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顺利实现经济系列专业职务任职条件评审制度向资格考试制度的过渡,现对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补充规定如下:
    一、已评聘非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从事经济工作的人员,可同相应级别经济专业职务的人员一样,按照《暂行规定》中第八条第1款和本规定第四条第2款的规定,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
    二、已离、退休的人员,可按《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资格考试。
    三、实行资格考试办法以前,已评聘担任中、初级经济专业职务的人员,如本人自愿,可以报名参加相应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和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
    四、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岗从事经济工作的人员,符合《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可按下列规定参加相应级别的资格考试。
    初中毕业参加工作满10年,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初级资格
    初中毕业参加工作满20年且从事经济工作满15年并担任助理经济师职务满4年,或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经济工作满15年并担任助理经济师职务满4年,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
    现在国家机关工作和从国家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工作未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不要求担任助理经济师职务。
    五、本规定第四条只适用于1993年~1994年度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报考人员参加工作年限和担任专业职务年限的计算截止1994年12月31日。从1995年开始,除第一、二、三条规定外,一律按《暂行规定》执行。    
    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