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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事厅关于转发国家人事部人职发〔1993〕1号文件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5 15:41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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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人职〔1993〕2号
    各市(地)人事(劳动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我省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在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省人事厅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由省干部考试中心组织实施,职改部门应加强对考试工作的指导与协调。各市(地)的考试工作由人事(劳动人事)局负责。
    在经济专业人员中实行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以后,各市(地)、各单位不再成立经济专业中、初级评审委员会。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凡拟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通过相应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不再进行破格评审。
    附件: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附件:
    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职发〔199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工作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适应我国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深化职称改革的精神和两年来经济员资格考试的试点经验,决定在经济专业人员中实行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现将《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1.《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2.《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一九九三年一月六日
附件1: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经济专业队伍建设,提高经济人员素质,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充分发挥经济人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深化职称改革、使我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纳入对外开放总格局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资格考试设置两个级别:经济专业初级资格、经济专业中级资格。参加考试并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以后不再进行经济专业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为评定相应经济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进行的考试也不再进行。
    第三条按本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经济专业中、初级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巳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获得资格人员的职务和工资待遇。
    第四条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分甲、乙两种。甲种考试为该资格应具备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考试。乙种考试为经济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考试,凡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必须取得乙种考试合格证书,方能参加甲种考试。
    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只设一种,为该资格应具备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考试。
    第五条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1.经济基础知识;2.专业知识和实务(分为工业、农业、商业、物资、外经贸、财政、金融、保险、运输、劳动、邮电、房地产、旅游、价格管理14个专业)。
    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科目为:1.经济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综合考试;2.专业知识和实务(专业划分同上)。
    经济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科目为:1.经济学;2.企业管理原理;3.统计与会计知识;4.市场营销;5.经济法;6.经济数学。
    第六条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第七条报名参加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六条所列条件外,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第八条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六条所列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0年,取得经济专业初级资格(含1992年年底以前通过国家考试获得的经济员资格或本规定发布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的初级经济专业职务),经济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合格。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6年;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
    3.获第二学士学位后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两年。
    4.获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获博士学位。
    第九条经济专业初级资格和中级资格的甲种考试每年举行,全部考试科目合格者,授予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条经济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各科的开考计划,以两年为一周期循环安排。考试成绩采用单科累积的方式,每门科目考试合格,由人事部颁发单科合格证明。规定的科目全部合格后,由人事部颁发经济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经济专业的中、初级资格中文名称和英文译名根据国际通例和各经济专业部门的工作性质及特点,由主管部门确定,经人事部同意后正式使用。所定名称与原名称作用相同。
    第十二条经济专业中、初级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资格有效期一般为5年。有效期满,持证者要按规定主动到发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三条对伪造学历、资历或考试作弊,骗取资格证书和乙种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发证机关应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
    第十四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人事部负责,委托全国职称考试指导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当地职改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本规定解释权属人事部。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2: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一、设立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编写暨命题委员会和考试办公室。考试大纲编写暨命题委员会由人事部与各有关专业专家共同组成,负责考试大纲、教材编写及命题工作。考试办公室设在人事部全国职称考试指导中心,负责组织考试大纲的审定,确认试卷水平并审定试题,制发考务工作的有关办法、规则,指导、协调各地考务工作,处理有关考试的日常工作。
    二、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和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从1993年开始实施。考试日期定为每年9月的第二个星期日。1993年考试具体时间另行确定。
    经济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从1994年开始实施。第一年考试科目为:经济学、企业管理原理、统计与会计知识;第二年考试科目为:市场营销、经济法、经济数学。考试日期定于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下午开始。
    如遇特殊情况,经资格考试办公室批准,可调整考试时间。
    三、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和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报名时间定为每年的3月1日至31日。中级资格乙种考试报名时间定为考试前一年度的10月1日至31日。报名地点由各地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确定,在报名开始前一个月公布。
    四、参加经济专业中、初级资格考试,均由本人提出申请,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査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五、考场原则上在地(市)设置,必要时可在县设置。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参加考试。
    六、有组织、有计划地做好资格考试的培训工作。各地举办的资格考试培训班须经当地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批准,发挥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培训班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必要的条件。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参加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培训工作。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费用由考生个人支付。
    七、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在命题、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章制度者,应按规定进行处理。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按经济员资格考试的考务规则执行。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