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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事厅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提高退休费比例及享受百分之百退休费审批权限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5 14:41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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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人专技〔1993〕18号
    各市、地人事(劳动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现对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提高退休费比例及享受百分之百退休费待遇的审批权限通知如下:
    一、各市地的高级专家需要延长离退休年龄、提高退休费比例及享受百分之百退休费待遇的,由各市地人事(劳动人事)局审批。
    二、省直各单位的高级专家需要延长离退休年龄、提高退休费比例及享受百分之百退休费待遇的,由省人事厅审批。
    三、省属企业单位的高级专家需要延长离退休年龄、提高退休费比例及享受百分之百退休费待遇的,由所在企业审批。
    四、各单位在审批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1986〕26号及劳动人事部劳人科〔1983〕153号、国家科委国科发干字〔1986〕028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一九九三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