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退〔1993〕6号 各市、地人事(劳动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 现将人事部《关于离退休人员因私事出境后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关于离退休人员因私事出境后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 人退发〔199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人事部等五部门《关于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后有关待遇的通知》(〔1992〕侨内会字第020号)下发后,一些省市和部委人事部门询问非归侨、侨眷离退休人员因私事出境后的待遇及手续如何办理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对非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经批准因私事出境后,其有关待遇和手续可比照〔1992〕侨内会字第020号文件办理。 一九九三年三月四日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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