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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
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中共河南省委老干部局、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给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适当增加补贴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5 10:4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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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人退〔1993〕8号
各市、地、县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市、地、县人事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大专院校,省直各单位: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离退休人员的关怀与照顾,解决因物价调整给离退休人员生活带来的困难,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决定给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适当增加补贴。现将具体执行办法通知如下:
一、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按国务院国发〔1992〕28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数额与下列标准的差额增加补贴,计入离退休费总数。
二、离退休时没有明确职务或虽有职务但对应本通知(表一)所列标准低于(表四)所列标准的人员,每人每月按国务院国发〔1992〕28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数额与(表四)所列标准的差额增加补贴,计入离退休费总数。
三、机关、事业单位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补贴10元。
四、机关、事业单位今后离休、退休、退职的人员,按国务院国发〔1992〕28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五、这次给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增加补贴,所需经费按原开支渠道解决。
六、按本通知规定给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增加补贴,属省委管理的干部由省委老干部局审批;其他人员,省直一级机构的报省人事厅审批,省直所属单位的由各部、委、办、厅、局审批,各市、地的审批分工由各市、地研究确定。
七、本通知从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