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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5 01:22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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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人退〔1992〕8号
    各市、地人事(劳动人事)局,各大专院校,省直各单位:
    现将人事部人退发〔1992)10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补充通知
    人退发〔199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通知》(国发〔1992〕28号)精神,现对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增加离休、退休费的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是指本人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现仍由机关、事业单位负责发放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本人月基本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包括:按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2〕62号、国发〔1983〕141号和国发〔1986〕26号文件规定计发的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按国发〔1989〕82号、国发〔1991〕74号和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财政部等五部委〔1991〕财综字第44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按劳动部等四部门劳字〔1988〕42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生活补贴费。未参加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的,其月基本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还应包括国发〔1979〕245号文件规定的副食品价格补贴、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的生活补贴费。
    三、这次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金额计算,尾数保留到角,不足一角的按一角计发。
    四、今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退休、退职时,其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均按国发〔1992〕28号和本补充通知的办法相应增加。
    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一九九二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