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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劳动厅关于民办教师、乡村医生参加工作时间问题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5 00:22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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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人退〔1992〕9号
    各市、地、县人事(劳动人事)局、劳动局,各大专院校,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教委〔1987〕教计字165号、卫生部〔1988〕卫人字第22号关于民办教师、乡村医生转为正式职工后,继续从事教育、卫生工作的,包括在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工作的人员,其参加工作时间从任民办教师、乡村医生的起始时间算起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为了减少矛盾,统一政策,现对民办教师、乡村医生参加工作时间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办教师(包括长期顶编的代课教师)、乡村医生直接被招收、顶替、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和直接参军后复转到地方工作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最后一次任民办教师、乡村医生时确定。
    二、民办教师、乡村医生到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即分配工作的,其参加工作时间从入学前最后一次任民办教师、乡村医生时确定。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
    三、民办教师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的时间,乡村医生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的时间,凡经正当手续调动的,第一次任教和第一次担任乡村医生的时间,可以作为参加工作时间的起始时间。
    四、一九八七年底以前的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仍按劳人薪〔1985〕41号、劳人险〔1986〕5号文件的规定确认;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以后的乡村医生,需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并取得乡村医生证书的,才能承认其为乡村医生。
    五、更改参加工作时间以及计算连续工龄后,需要增加的工龄津贴计发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均从本文下达之月起执行。
    六、需要更改参加工作时间和连续工龄以及增加工龄津贴、提高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省直单位由各部、委、办、厅、局审批。市、地以下如何审批,由各市、地自定。    
    一九九二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