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豫劳培字〔1991〕17号 各市、地、县(市)区劳动(劳动人事)局、监察局、省直有关厅、局、国务院驻豫有关单位、各技工学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指示精神,管理好全省技工学校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严肃招生工作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现将《河南省技工学校招生管理和有关问题处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河南省技工学校招生管理及有关问题处理的规定 河南省技工学校招生管理及有关问题处理的规定 为了保证技工学校招生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保障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端正考风,严肃考纪,特制定本规定。 一、报名 (一)各市、地要严格按照省劳动厅下达的技工学校招生计划人数、工种(专业)、文化类别、招生地区及有关规定制定招生简章,公布本地区招生学校、报名办法等。 (二)考生应在本人户口所在地规定的时间报名。报名时,须交验户口本、粮油供应证和毕业证书,往届初、高中毕业生还应交验本地待业证。考生必须亲自到报名点报名,逾期不予办理。 凡违反上述规定,让不符合报考条件者报名的,一经发现除取消考生的报名资格外,还要追究负责报名的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考试 (一)考点设置。考点一般应集中在县城以上城镇,选择环境安静,便于管理,采光较好的教室。考点布置要干净整齐,要张贴标记、考场分布图、考场规则、考生须知、考试时间表,并画出路标和警戒线等。 (二)每个考场设30个座位,单人、单桌、单行排列,桌斗一律面向讲台,考场座号贴在桌子的左上角。考场内除张贴考场规则、考生须知外,不得有与考试科目有关的字迹。 (三)每个考点配正、副主考各一人和工作人员若干人,每个考场配备监考二人。 主考、副主考、监考员和工作人员应由作风正派、工作认真、纪律性强、身体健康的人员担任,当年有直系亲属参加技校招生考试者,不能担任主考、副主考、监考员。 主考、副主考、监考员及考点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佩带工作标志,遵守考试工作纪律。 (四)试卷管理。要挑选政治可靠、作风正派、工作认真,又没有直系亲属报考技校的人员负责保管试卷。试卷管理要定人员、定职责,轮流值班看守,不得擅离职守。非试卷保管人员不得进入试卷保密室,严防泄密。 (五)监考人员要认真填写考场记录,考试结束后,要认真清点试卷,考生所用的演草纸要统一收回。装订试卷时,要仔细检查,防止漏页、倒页。 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要视其情节严肃处理: (一)考点保卫人员让不属于本考点工作人员进人警戒区,给考点内和考场内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取消其考点保卫人员资格。 (二)监考人员违反监考规则,失职、渎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取消其监考人员资格,并给予考点负责人和监考人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监考人员让非本考场监考人员进人本考场的,扣除其该科监考工作中的报酬,并取消其监考人员资格。 (四)监考人员不如实反映考场情况,不认真填写考场记录或将考场记录遗失的,除扣除其本次监考工作中的报酬外,还要给予通报批评。 (五)试卷装订次序混乱,考生姓名、考号、暴露在密封线以外者,扣除监考人员该科报酬。 (六)涂改考生试卷,帮助考生答题或为他人提供作弊条件,以及有其它舞弊行为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三、评卷 (一)评卷工作由市地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按规定抽选业务强有经验的技校教师或中学教师集中分科进行。要建立评卷工作责任制。 (二)试卷一律存放档案室内,由专人保管。试卷保管人员夜里值班,要有四人以上,不得擅离职守。试卷领取要严格手续,做到领出有登记,收回要清点,严防损坏和丢失。 (三)试卷要统一编号,并做好检查核对工作。对评出的试卷要认真进行复查。 评卷、登分和试卷管理人员违反规定的,作如下处理: (一)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涂改考生试卷、成绩,诬陷打击报复考生或有其它舞弊行为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二)工作人员不负责任,污染、损坏、丢失考生试卷的,扣发本人和学科组长的部分评卷报酬。性质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三) 经评卷复查组检查,发现评卷中错评、漏评、漏合分较多的,扣除评卷学科组长部分报酬,并追究其责任。 四、体检、建档 (一)市、地体检分数线确定后,要及时按排体检工作。考生的体检必须按劳动部、卫生部颁发的技工学校体检表标准,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进行,不得复检,体检不得涂改。 (二)档案要按市、地下达的考生体检通知单建立,并按照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分男女进行编号、登记,档案管理工作要规范化、制度化。对在体检和建档工作中违反规定的行为作如下处理: (一)在体检中考生故意隐瞒招生体检标准规定为不合格的既往病史、找人代检,或体检工作人员采取其它手段作弊者,取消考生被录取资格,并给予有关人员警告处分。 (二)建档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的分数线建立档案、超建、漏建、私自建立档案的,取消其工作人员资格,并追究其责任。 (三)伪造、偷换、涂改考生试卷、成绩及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查表,体格检查表以及出假证明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五、录取 (一)技工学校新生录取工作,由省技校招生办公室组织各市地技校招生办公室和招生学校集中统一进行。 (二)要认真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查、体检合格和文化考试成绩达到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参照考生所报志愿顺序,按照招生政策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一)招生录取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程序投递考生档案,无正当理由跳分投档或刁难、强制学校录取不合格的考生,学校有权拒绝录取,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招生录取工作人员的责任。 (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接受考生贿赂或采取不正当手段暗示考生家属赠送钱物,徇私舞弊,贪污招生费用等行为,按《国家机关行政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处理。另外,对考生取消录取资格。 六、其它 (一)对有组织的舞弊行为,给予主要负责人撤职以上处分。对其他参与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以下的行政处分并通报批评。 1、滥用职权或者授意、强令招生工作人员违反招生政策规定录取考生的; 2、因官僚主义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者; 3、打击报复、诬陷招生工作人员的; 4、说情、从中作梗妨碍招生违纪处理工作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对主要责任者给予撤职处分外,对主管领导人以及其他参与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泄漏或者盗窃、抢劫技工学校统一招生的试题、答案、评分标准的; 2、招生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技工学校统一招生试题、答案、评分标准及考生答卷发生重大事故的; 3、扰乱妨害考场、体检、评卷、录取场地秩序和安全;侵犯招生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损坏公共财物的; 4、有其它重大破坏招生工作行为的。 七、监督与处理 (一)招生期间,由监察和招生主管等部门组成监督检查机构,专司招生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对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违反招生管理的规定行为,其行为发生在哪一级,由哪一级负责调查处理。 (三)对涉及外单位违纪人员的处理,本地主管部门可与外单位联系或通过上一级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四)被处分人对所受到的处分决定不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申诉程序办理。 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