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劳人老〔1988〕1号 各市、地、县委组织部,市、地、县劳动人事局(劳动局、人事局),大专院校,省直各单位: 根据劳人薪〔1985〕19号文关于计发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从“参加革命工作和社会主义建设工作时开始计算”和国家教委〔1987〕教计字160号文答复四川省教委关于“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其参加工作时间,从本人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算起”的规定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对如何确定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仍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建国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社会主义建设工作之年份开始计算,即从建国后按规定可以计算为本人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算起。 二、因组织原因间断工作,又重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规定执行;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按〔1964〕内人工字129号和[1964]内优字97 号文件的规定精神执行,即从第一次参加工作之时算起,但按规定扣除的间断年限,不予计发工龄津贴。 三、对建国后需要改动参加工作时间的,干部按管理权限由县和县以上组织部、劳动人事局(人事局)审批;工人由县和县以上劳动人事局(劳动局)审批;省直机关及所属机构由各部、委、办、厅、局审批。 确定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必须以本人档案记载为准。对职工提出改动参加工作时间的要求,要认真审查研究,严格按规定办事,不准无原则地迎合个人意愿,随便改动。 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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