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劳人老〔1988〕2号 各市、地、县劳动人事局(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各大专院校、省直各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决定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份起,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含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全民职工离、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发给五元临时生活补贴,由现在支付离休工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负责发给。所需经费,行政、事业单位在“离休退休人员费用”目内列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集体所有制单位的集体职工退休、退职的可参照执行。今后国家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一九八八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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