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适老模式无障碍阅读
首页> 规范性文件资料库 > 1985
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退休干部如何发护理费问题的复函
 
    来源:       时间:2014-12-25 00:02      浏览 人次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豫劳人老〔1985〕11号
    博爱县劳动人事局:
    你局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五日《关于解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退休干部护理费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有关规定精神,我们意见:对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因突然发病造成的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和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干部,退休后可按因工对待。并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精神办理。对其他因病饮食起居不能自理的退休干部,在中央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不能发护理费。
    此复。    
    一九八五年九月六日